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1年度,25號
TCDM,111,侵附民,25,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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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AB000-A111093(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黃證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侵訴字第9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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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