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義禮
選任辯護人 王雲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37828號、111年度偵字第5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義禮明知駕駛執照遭吊扣期間不 得駕車,仍於民國110年7月31日8時11分許,騎乘牌照號碼G ED-771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進化路221巷由東往 西方向行駛,途經進化路221巷與進德北路交岔路口,欲左 轉往進德北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行經閃紅燈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禮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廖玲芳騎乘牌照 號碼MLC-1919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東區進德北路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至此,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 左腰、左上肢及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詎被告肇事後明 知已有人受傷,仍未停車予以處理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 ,旋即逃離。嗣警方獲報後趕往現場處理,並循線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之肇事逃逸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已於本案繫屬後之111年7月23日死亡乙節,有被告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