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訴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文貴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19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方文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叄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方文貴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被害人蕭英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之陳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方文貴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 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叄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經查,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 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 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 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1993號
被 告 方文貴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文貴於民國111年4月11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自強南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於同日23時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街○○號誌交岔 路口時,其原應注意車前之行車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 施,而當時天候為晴,光線為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冒然通過該路口,致與 由蕭英重所騎乘沿臺中市○區○○街○○○○○○○○○○○○路○○○○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雙方均人車倒地,蕭英重 因此受有右膝挫傷、左手腕挫傷之傷害(涉犯過失傷害部分 ,未據告訴)。然方文貴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 故致人傷害,竟在蕭英重將其及所騎乘上揭機車扶起後,隨
即騎乘上揭機車沿原行進方向逃逸。嗣經警獲報循線追查, 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方文貴對上揭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蕭英 重指訴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三分隊 員警鄭謝芳松出具之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含現場及蒐證照片16 紙)、案發現場及被告逃逸方向之路口監視器翻拍光碟1只 及照片14紙、被害人提出之詹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 。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肇事逃逸罪嫌。請審酌被告自白犯行,且業與被害人 蕭英重和解等情,為適法之量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 永 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