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766號
TCDM,111,交易,766,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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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
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子綱之汽車駕駛執照因違規記點遭註 銷,期間至民國110年9月12日屆滿,於110年8月16日中午12 時5分許,仍屬無汽車駕駛執照狀態,竟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南往北方向沿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7 段行駛至該路與303巷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 車先行,且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光,而其時並無不能注意情 事,其竟疏於注意及此,未打右轉方向燈即貿然右轉303巷 ,適有同向告訴人黃俊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自後行駛而至,該機車車頭因此與該自小客車右後側發 生擦碰,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側手肘、左側膝部擦挫傷 、腹痛等身體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 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子綱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 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已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 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49-5 2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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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