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706號
TCDM,111,交易,706,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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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 告訴人提出告訴。嗣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後,告訴人於 民國111年8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基股
111年度偵字第3976號
  被   告 吳瑞欽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瑞欽於民國110年9月19日8時3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BT-7 813號自用小客車,從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20巷駛出右轉後 沿霧峰區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方向行駛,於行經中正路與林 森路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不規則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 狀況及適採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前行,適有盧淑滿駕駛 牌照號碼2630-U7號自用小客車,從民主議政園區內駛出往 林森路直行至該路口時,亦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因而發生 碰撞,致盧淑滿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之傷害。二、案經盧淑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瑞欽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駕駛自小客車與告訴人駕駛之車輛發生車禍之事實。 2 告訴人盧淑滿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邱明欣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29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等。 車禍發生之經過、車禍現場狀況及告訴人受傷之全部事實。 4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0年4月8日中市車鑑字第1110001263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中市車鑑0000000案)。 被告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適採安全措施為本件車禍肇事主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發生車禍事故後,當場撥打電話報警處理,於警方到場時 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在卷為憑,應符合自首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 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 政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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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