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怡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7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怡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關於「,得手 後藏放於其隨身購物袋內」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商品 均已發還謝岱諭),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購物袋內」為證據 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賴怡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 為滿足自己私慾,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法治觀念淡薄,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 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其竊得之商品價值雖非鉅額,然數 量不少,暨其自稱大專畢業,待業中,家庭經濟勉持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1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 資料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然均已發還 證人謝岱諭,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見偵卷第75-77頁) ,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夙股 111年度偵字第17844號
被 告 賴怡君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7樓之1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怡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3月13日下午1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 號家樂福青海店,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之擦手巾1條(價值 新臺幣【下同】169元)、棒球帽5頂(價值495元)、彩色 隱形眼鏡6盒(價值1494元)、日拋隱形眼鏡4盒(價值1316 元)、室內香水2罐(價值358元)、香雞肉1包(價值179元 )、雞肉卷2包(價值358元)、犬用起司塊3包(價值297元 )、犬用野菜起司2包(價值198元)、犬用牛奶塊3包(價 值297元)、犬用零食1包(價值437元)、犬用起司條51條 (價值720元)、軟雞肉1包(價值179元)及拖鞋4雙(價值 2360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購物袋內,並拆除商品條碼 丟棄於貨架下方,未經結帳該等商品即欲離去,為該店人員 所攔阻並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謝岱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怡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謝岱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翻拍暨遭竊商品 照片1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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