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智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淑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24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淑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柯淑涵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意圖 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雖被告販賣仿冒「DIOR」商 標口罩予喬裝買家之員警,惟員警並無購買真意,此部分尚 屬販賣未遂,然商標法第97條不罰未遂犯,此部分仍僅構成 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9年9月間某日起至110 年12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住處多次透過網路方式意圖 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 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 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 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爰審酌:⑴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⑵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 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 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 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 取;⑶被告之教育程度(見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⑷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⑸本件侵害之商標權個數、查獲仿冒 商標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 定,宣告沒收。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DIOR口罩51片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訴) 2 仿冒HERMES口罩1片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提出告訴) 3 仿冒BURBERRY口罩18片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不提告訴) 4 仿冒LV口罩70片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告訴) 5 仿冒Hello Kitty口罩12片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118號
被 告 柯淑涵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淑涵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所 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 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衛生口罩、醫療用口罩等商品,現仍 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有上開情 事之商品;且其亦明知上開商標之商品,在國內、外市場行 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 認知,而屬於「著名商標」,竟仍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系
爭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前某日,在雲林縣斗六 市向不知名攤商購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後,自110年9月間某日 起,在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住處,以手機連結上網,在 蝦皮拍賣網站使用帳號「a3322」及在臉書使用暱稱「歐麥 嘎」帳號,以公開陳列、販售附表所示商品。嗣經警執行網 路巡邏,發現上開販售訊息,遂佯裝買家,於110年10月26 日,以新臺幣(下同)140元含運之價格,下標購得仿冒「D IOR」商標之口罩1盒,送鑑結果確認為仿冒商品;又經警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110年12月15日11 時許,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上開仿冒商品,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由謝尚修律師、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委由杜柏賢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柯淑涵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 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 定報告書、商標詳細報表、警方購得商品包裹照片、網購列 印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1 1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115022S號函等在卷暨仿冒商標商 品共142件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 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 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尚勳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DIOR口罩51片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訴) 2 仿冒HERMES口罩1片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提出告訴) 3 仿冒BURBERRY口罩18片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不提告訴) 4 仿冒LV口罩70片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告訴) 5 仿冒Hello Kitty口罩12片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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