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1年度,1692號
TCDM,111,中交簡,1692,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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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炎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3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炎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炎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公 共危險前科3次,竟不知警惕,且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 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 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仍騎乘機車 上路,且肇事造成他人車輛右後保險桿受損,另考量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其警詢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鐵工,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3840號 被   告 黃炎崑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太保市後潭453之4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炎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銀元2萬8000元 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再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1 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 於111年8月15日凌晨4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 0巷0○0號之居所內,飲用高梁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 酒精仍未退盡,仍於同日下午2時許,騎乘牌照號碼612-NSJ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38分許,行經臺中 市○○區○○路000號近燈桿10222號前時,不慎撞及停等紅燈由 李敏舟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 。經警到場處理,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炎崑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李敏舟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張及現場照片15張等附卷可稽,足徵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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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