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62號
TCDM,110,附民,762,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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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62號
原 告 范揚鈞
被 告 胡維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維軒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 字第4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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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