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1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黃素姍
賴青莉
林庭安
張誌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
9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4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8月2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976號判決諭知被告4人 對原告犯罪部分無罪。故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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