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44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霖
住○○市○○區○○路0○00號(臺中○○○○○○○○○)
陳柏翰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李偉翔
林宜柔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吳得郡
梅盛開
陳威仁
謝天
涂雅秋
陳政鋒
選任辯護人 陳金村律師
謝尚修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胡維軒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峻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8
99號、109年度偵字第31678號、109年度偵字第34698號、109年
度偵字第36596號、109年度偵字第36667號、110年度偵字第3349
號、110年度偵字第3643號、110年度偵字第3651號、110年度偵
字第4202號、110年度偵字第4293號、110年度偵字第6631號、11
0年度偵字第8087號、110年度偵字第8220號、110年度偵字第891
8號、110年度偵字第10301號、110年度偵字第12069號)、移送
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1183號、110年度偵字第35041號)及追加
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3934號【即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9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吳宗霖犯附表一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二、陳柏翰犯附表一編號5至9、11、12、14至26、35、36主文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9、11、12、14至26、35、 3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三、李偉翔犯附表一編號5至7、10、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5至7、10、1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
四、林宜柔犯附表一編號1、2、10至20、27至34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10至20、27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吳得郡犯附表一編號5至7、25至3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5至7、25至3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六、梅盛開犯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文 欄所示之刑。
七、陳威仁犯附表一編號1、3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1、3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涂雅秋犯附表一編號3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3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九、陳政鋒犯附表一編號11、12、14至24、35、36主文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12、14至24、35、36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依附表 三編號2至4之調解筆錄或和解書履行損害賠償,並應於緩刑 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伍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郭峻宏犯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依附表三編號 1之調解筆錄履行損害賠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 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
十一、胡維軒無罪。
十二、謝天被訴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陳威仁、涂雅秋、吳宗霖、謝天(原名謝韓齡,另為免訴判 決)、林宜柔、陳柏翰、李偉翔、吳得郡、陳佑誠(通緝中 ,另行審結)、梅盛開、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陳 政鋒(陳柏翰、李偉翔、吳得郡3人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之犯行及附表一編號1、3、4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3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確定,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及鍾淑娟、 黃恒毅(上2人所涉詐欺罪嫌,另案由法院審理中)、郭峻 宏均明知由不詳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以3 人以上之分 工方式詐騙,且係將詐騙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 人頭金融帳戶內,再由車手提領後上繳回集團,以此等製造 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具有持續 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仍自民國109年7月間某日起,先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吳 宗霖擔任集團控盤手,負責與集團上層及機房成員「達叔」
等人聯繫並分配工作予張凱傑、陳柏翰、林宜柔、吳得郡等 人,指示前開成員尋找人頭帳戶及車手並領款;陳佑誠、梅 盛開則擔任收水手,負責收取贓款再轉交上手,張凱傑、林 宜柔則擔任車手頭、收水手,負責指示司機、車手提領款項 再轉交收水上手;陳柏翰擔任集團之車手頭、車手,負責向 提款車手收取贓款或自行提領贓款,再轉交上手;李偉翔、 吳得郡則擔任集團之司機及車手,負責接送車手及車手頭或 自己提領贓款,陳威仁、謝天、涂雅秋、陳政鋒、郭峻宏則 擔任車手,依指示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或自己提領贓款轉交 給收水手,吳得郡亦提供自己帳戶供集團使用,集團成員並 各可獲得金額不等之報酬,而分別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並於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吳宗霖、林宜柔、陳威仁、郭峻宏、張凱傑(通緝中,另行 審結)、陳柏翰、李偉翔、吳得郡(上三人經另案判決確定 )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 手法,向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 而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吳宗霖指示張凱 傑收水,如附表二編號1至5、62所示之車手即於各該編號之 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 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陳柏翰、李偉翔、吳得郡、林宜柔、 張凱傑,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 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1 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吳宗霖、林宜柔、梅盛開、張凱傑、陳佑誠(上二人通緝中 ,另行審結)、謝天(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另為免訴判決) 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 法,向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 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吳宗霖指示張凱傑 收水,如附表二編號所示6、7之車手即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 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 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林宜柔,再交由梅盛開轉交陳佑誠 ,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2之被害 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㈢、吳宗霖、涂雅秋、陳柏翰、李偉翔、吳得郡(上三人經另案 判決確定)、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人欄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受詐 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吳宗霖指示張凱傑收水,如附表二 編號所示8、9之車手即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 所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 陳柏翰、吳得郡、張凱傑,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 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嗣因附表一編號3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㈣、吳宗霖、涂雅秋、陳柏翰、李偉翔、吳得郡(上三人就附表 一編號4部分經另案判決確定)、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 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4至7之受詐欺經過欄 所示手法,向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 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吳宗霖 指示張凱傑收水,如附表二編號所示8、9之車手即於各該編 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 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陳柏翰、吳得郡、張凱傑,由其 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 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4至7之被害人發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㈤、陳柏翰、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8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 法,向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 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所示 10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 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 傑,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8之被 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㈥、陳柏翰、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以附表一編號9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人欄所示 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
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車手依指示 ,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各 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由其將該等 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 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9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㈦、林宜柔、李偉翔、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0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 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14至30所示之車 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 ,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由 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10之被害人發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㈧、林宜柔、陳政鋒、陳柏翰、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1、12、14至20之受詐欺經 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 附表二編號31至33所示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 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 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 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 因附表一編號11、12、14至20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㈨、林宜柔、李偉翔、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3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 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車手依 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 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由其將 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 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13之被害人發覺受 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㈩、陳政鋒、陳柏翰、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1、35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 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車 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 ,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交付給陳柏翰、張凱 傑,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21、35 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陳政鋒、陳柏翰、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2、23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 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 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 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 、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 ,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 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陳政鋒、陳柏翰、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4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車 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 ,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由 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24之被害人發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吳得郡、陳柏翰、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5之受詐欺經過 欄所示手法,向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 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 表二編號37至43所示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
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 項,再交付給張凱傑,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 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 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吳得郡、陳柏翰、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6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44至48所示 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 、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 ,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26之被害 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吳得郡、林宜柔、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7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49、50示之 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 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 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 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 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吳得郡、林宜柔、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8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51示之車手 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 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由其 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 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28之被害人發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吳得郡、林宜柔、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9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49、52、53 所示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 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 凱傑,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 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29之 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吳得郡、林宜柔、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0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54、55所示 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 、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 ,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29之被害 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吳得郡、林宜柔、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1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車 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 ,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張凱傑,由 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31之被害人發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林宜柔、陳威仁、鍾淑娟(經另案提起公訴)、張凱傑(通 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2之受 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 如附表二編號2、57、58所示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 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 欄所示款項,再交付給林宜柔轉交點張凱傑,由其將該等款 項交與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
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編號32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 警處理,始悉上情。
、林宜柔、鍾淑娟(經另案提起公訴)、張凱傑(通緝中,另 行審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3之受詐欺經過 欄所示手法,向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 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 編號59、60所示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 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 再交付給林宜柔轉交點張凱傑,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 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 向。嗣因附表一編號33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 上情。
、林宜柔、黃恒毅(經另案提起公訴)、張凱傑(通緝中,另 行審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4之受詐欺經過 欄所示手法,向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 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如附表二 編號61所示之車手依指示,於各該編號之提領時間及提領地 點欄所示時、地,提領各該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再交 付給林宜柔轉交點張凱傑,由其將該等款項交與集團上手, 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嗣因附表一編號34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陳政鋒、陳柏翰、張凱傑(通緝中,另行審結)及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6之受詐欺經過欄所示手法,向被害 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 受詐欺經過欄所示帳戶,再由陳柏翰、張凱傑搭載陳政鋒, 由陳政鋒於同日16時44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臺中向上郵局領取系爭帳戶內之贓款40萬元,並將提領款項 交付予陳柏翰、張凱傑。
二、案經㈠如附表一提出告訴之被害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第四分局、清水分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中和分局、淡水分局、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報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萬華分局報 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署署呈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 提起公訴。㈡楊遠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審理範圍:本案起訴書原先雖記載被告陳柏翰、李偉翔、吳 得郡所涉犯罪事實一、㈠㈢㈣,因業經另案提起公訴,均非起 訴範圍,然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犯罪事實一、㈣當中附 表一編號5-7之告訴人亦為起訴範圍(見本院卷六第203頁) ,此部分犯罪事實自應由本院一併審理。
二、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辯護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六第136、458頁),復經本院 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㈡、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 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㈠、被告陳柏翰、李偉翔、林宜柔、吳得郡、梅盛開、涂雅秋、 陳政鋒、郭峻宏就其等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六第205、206頁),其等所參與之被害人遭詐欺取 財之犯罪事實,以及被害人遭詐欺取財後,匯入人頭帳戶再 由被告或同案其他共同被告提領贓款並層轉予其他上手之事 實,亦分別有附表一、附表二「證據」欄所示證據,以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109年9月3日員警職務 報告(見109偵26713警卷【下稱警卷一】第7-10頁)、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①被告陳柏翰指認(見警卷一第23-29頁 )②被告李偉翔指認(見警卷一第41-55頁)③被告陳威仁指 認(見警卷一第65-69頁)④被告謝天指認(見警卷一第77-8 3頁)⑤被告涂雅秋指認(見警卷一第93-97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①被告陳 柏翰、109/9/2、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見警卷一第429 -437頁)②被告李偉翔、109/9/2、臺中市南屯區向學路與大 川路口(見警卷一第443-451頁)、被告陳柏翰之扣案物品 翻拍照片(見警卷一第497-50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南屯派出所110年1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見110偵364 3警卷【下稱警卷二】第3-3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①被告陳柏翰指認(見警卷二第67-74頁)②被告吳得郡指
認(見警卷二第95-102頁)③被告林宜柔指認(見警卷二第1 59-173頁)④被告陳政鋒指認(見警卷二第207-214頁)、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①被告吳得郡、109/9/15、雲林縣○○鄉○○路00○0號前(見警 卷二第949-953頁)②被告林宜柔、109/10/19、臺中市○○區○ ○路00巷00號前(見警卷二第961-96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109年11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見109 偵37899警卷【下稱警卷三】第3-1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①被告吳宗霖指認(見警卷三第25-32頁)②被告梅 盛開指認(見警卷三第159-166頁)③被告陳佑誠(見警卷三 第173-180頁)、暱稱「吐司特快車」與「臘腸狗、ST、彭 于晏」等人於109/8/13之對話紀錄(見警卷三第521-53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9年8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 (見他6897卷第9-1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9 年9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見他6897卷第179-180頁)、暱稱 「抗圈C組公車」與「臘腸狗、螺ㄙ起子、飛飛大、兔宝、性 本善」等人於109/8/13之對話紀錄(見警卷三第539-54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9年11月17日員警職務報 告(見他6897卷第28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 年8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25769卷第13-15頁)、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吳宗霖指認】(見偵25769卷第35- 3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被告吳宗霖、109/8/27、臺中市○○區○○路000000 號】(見偵25769卷第45-49頁)、被告吳宗霖、張凱傑於10 9年6月23日會面交付贓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576 9卷第69-74頁)、詐騙集團成員之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①被告吳宗霖【暱稱:臘腸狗】(見偵25769卷第75-131 頁)②【暱稱:螺ㄙ起子】之人(見偵25769卷第133-151頁) ③【暱稱:哈士狗】之人(見偵25769卷第157-165頁)④【暱 稱:麋鹿】之人(見偵25769卷第167-177頁)⑤【暱稱:達 叔】之人(見偵25769卷第179-18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109年9月23日、10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26713 卷第75、12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9年9月16 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28930卷第19-21頁)、109年7月31日 被告李偉翔、陳威仁、陳柏翰、張凱傑共同前往提領詐欺款 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28930卷第67-71頁)、被 告吳得郡與陳柏翰於通訊軟體「飛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見偵28930卷第89-150頁)、被告吳得郡與123群組於通訊 軟體「飛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8930卷第151頁) 、被告吳得郡與暱稱「吐司、炸彈、匿名」等人於通訊軟體
「飛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8930卷第153-1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109年10月20日員 警職務報告(見偵31678卷第15-16頁)、109年度數採字第2 70號採證報告(見數採270卷第7-11頁)、109年度數採字第 282號採證報告(見數採282卷第7-1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被告涂雅秋指認】(見偵34698卷第27-31頁)、被 告陳柏翰、李偉翔、林宜柔、吳得郡之扣案物翻拍照片(見 偵37899卷第129-135頁)、被告陳政鋒與被告張凱傑【暱稱 :咪嚕咪嚕】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3349卷第151- 15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郭峻宏指認】(見 偵4293卷第45-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0年3 月10日職務報告(見偵6631卷第9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共犯鍾淑娟指認】(見偵8087卷第53-55頁)、共犯 鍾淑娟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80 87卷第57-65頁)、共犯黃恒毅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8087卷第73-75頁;另見偵822 0卷第7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職務報告( 見偵8220卷第3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共犯黃恒毅 指認】(見偵8220卷第91-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①被告陳政鋒指認(見追偵23934卷第51-54頁)②被告陳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