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芳春
黃玉玫
曾麗姿
黃張素禎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被 告 吳劉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0年度選偵字第7、1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芳春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9「應予扣押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玉玫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應予扣押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麗姿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應予扣押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張素禎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至9「應予扣押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劉員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
一、高芳春係民國110年3月13日舉行之臺中市○○區○○里里○○○○○○ ○0號候選人;黃玉玫、曾麗姿、黃張素禎則分別為大東里第 34鄰(110年4月1日後)、第25鄰、第8鄰之鄰長;鄭嘉熟、林 居財(鄭嘉熟、林居財等2人所涉投票收受賄賂部分,經另為 緩起訴處分)、吳劉員則均係大東里之鄰長兼里民,均為該 次大東里里長補選之有投票權人。詎高芳春為使其本人能順 利當選臺中市外埔區大東里里長乙職,與黃玉玫、曾麗姿、 黃張素禎均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 約使他人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竟共同基於以行求、交付賄 賂使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投票行 求、交付或預備賄賂犯行(投票行賄對象及物品,詳如附表 一):
㈠高芳春於110年2月25日競選總部成立後至同年3月13日補選前 某日夜晚,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競選總部內, 交付每袋內含每組6瓶洗碗精【進貨價每瓶新臺幣(下同)1 3.5元,市價每瓶26元,瓶身均貼有候選人高芳春之登記參 選號碼、照片及「專誠拜訪、懇請賜票」】、原子筆15支( 進貨價每支4元)及面紙10包之禮品共7袋(每袋禮品價格約1 41元,計算式:13.5×6+4×15=141,下稱賄選禮品)予黃玉玫 ,除其中2袋係給予黃玉玫、曾麗姿,用以答謝黃玉玫、曾 麗姿前來高芳春競選總部幫忙之贈禮(無積極證據證明此部 分與黃玉玫、曾麗姿投票行為有對價關係),高芳春並指示 黃玉玫將另外5袋賄選禮品(扣除給予黃玉玫、曾麗姿之2袋) 交付予設籍在大東里之鄰長即有投票權人,並要求黃玉玫轉 達有投票權人支持高芳春而為投票權之行使。而黃玉玫則於 同日晚間某時許,在上開高芳春競選總部前,與曾麗姿均明 知上開5袋賄選禮品係作為賄選大東里鄰長之對價,進而欲 以每位鄰長給予1袋賄選禮品之賄賂方式,由曾麗姿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黃玉玫,將上開賄選禮 品放置於曾麗姿之上揭機車前踏墊上,沿途分別發送予大東 里之鄰長即有投票權人。嗣於當日晚間7時許,由曾麗姿騎 乘上揭機車搭載黃玉玫,前往有投票權之人之大東里第34鄰 鄰長(110年4月1日前)鄭嘉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00號之住處前,由曾麗姿將上揭機車停靠在路旁等待,
黃玉玫手持1袋賄選禮品下車至鄭嘉熟上開住處門前敲門, 斯時因鄭嘉熟於住處客廳內看電視,故由鄭嘉熟之配偶即黃 寶鳳上前應門,黃玉玫當場將手上1袋賄選禮品交付予黃寶 鳳,並對黃寶鳳及屋內之鄭嘉熟稱:「這是要給鄰長的(台 語)」,利用上開賄選禮品內洗碗精瓶身所貼之候選人高芳 春之登記參選號碼、照片及「專誠拜訪、懇請賜票」內容, 而約鄭嘉熟於本次里長補選時支持高芳春為一定投票權之行 使。嗣黃寶鳳收受黃玉玫所交付之1袋賄選禮品後,當場告 知鄭嘉熟袋子內係洗碗精跟筆,鄭嘉熟本人亦親見袋子內為 洗碗精跟筆,鄭嘉熟知悉黃玉玫所交付上開1袋賄選禮品之 用意,係請求鄭嘉熟於本次里長補選支持高芳春而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竟仍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 犯意,於前揭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內,收受上開賄選禮品1 袋,而許以在大東里里長補選投票時支持候選人即高芳春而 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鄭嘉熟所涉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㈡於同日晚間7、8時許,由曾麗姿騎乘上揭機車搭載黃玉玫, 前往有投票權之人之大東里第24鄰鄰長即林居財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前,由曾麗姿將上揭機車 停靠在路旁等待,黃玉玫手持1袋賄選禮品下車至林居財上 開住處門前敲門,斯時林居財於住處客廳內看電視,見黃玉 玫敲門後,隨即上前應門,黃玉玫則在林居財住處門外交付 1袋賄選禮品,並向林居財稱「這是要給鄰長的(台語)」, 利用上開賄選禮品內洗碗精瓶身所貼之候選人高芳春之登記 參選號碼、照片及「專誠拜訪、懇請賜票」內容,而約林居 財於本次里長補選時支持高芳春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嗣林 居財收受黃玉玫所交付之1袋賄選禮品後,當場檢視袋子內 為洗碗精跟筆,並發現洗碗精瓶身貼有上開內容。詎林居財 知悉黃玉玫所交付上開1袋賄選禮品之用意,係請求林居財 於本次里長補選支持被告高芳春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竟 仍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前揭時 間,在其上開住處門外,收受上開賄選禮品1袋,而許以在 大東里里長補選投票時支持候選人即高芳春而為一定投票權 之行使(林居財所涉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㈢於同日傍晚5、6時許,由曾麗姿騎乘上揭機車搭載黃玉玫, 前往有投票權之人之大東里第33鄰鄰長即吳劉員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前,由曾麗姿將上揭機車 停靠在路旁等待,黃玉玫手持1袋賄選禮品下車至吳劉員上 開住處門前按門鈴,斯時吳劉員於廚房煮飯,見黃玉玫按門
鈴後,隨即上前應門,黃玉玫則在吳劉員住處門口交付1袋 賄選禮品予吳劉員,並向吳劉員稱「這是里長(高芳春)要給 你處理的」,利用上開賄選禮品內洗碗精瓶身所貼之候選人 高芳春之登記參選號碼、照片及「專誠拜訪、懇請賜票」內 容,而約吳劉員於本次里長補選時支持高芳春為一定投票權 之行使。嗣吳劉員收受黃玉玫所交付之1袋賄選禮品後,當 場檢視袋子內為洗碗精跟筆。詎吳劉員明知黃玉玫所交付上 開1袋賄選禮品之用意,係請求吳劉員於本次里長補選支持 高芳春,竟仍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 ,於前揭時間,在其上開住處門口,收受上開賄選禮品1袋 ,而許以在大東里里長補選投票時支持候選人即高芳春而為 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㈣於同日晚間某時許,由曾麗姿騎乘上揭機車搭載黃玉玫,持 前揭發放鄰長後剩餘賄選禮品2袋(上開5袋賄選禮品中,扣 除已發放予鄭嘉熟、林居財、吳劉員之3袋賄選禮品,僅剩 餘2袋賄選禮品),前往有投票權之人之第18鄰鄰長王賴美雲 、第19鄰鄰長蔡秋桂住處,本欲藉此約王賴美雲、蔡秋桂於 本次大東里里長補選時投票支持高芳春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 使,惟因王賴美雲、蔡秋桂斯時不在住處,而未會晤王賴美 雲、蔡秋桂,致高芳春、黃玉玫及曾麗姿投票行賄之意思表 示,未到達王賴美雲、蔡秋桂,王賴美雲、蔡秋桂未許以在 大東里里長補選投票時支持候選人高芳春而為一定投票權之 行使,僅達於預備階段。
㈤高芳春於110年2月25日競選總部成立後至同年3月13日補選前 某日上午,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競選總部內, 交付賄選禮品共5袋予黃玉玫,並要求黃玉玫將上開5袋賄選 禮品中,除其中之1袋賄選禮品係交付予黃張素禎收受,用 以答謝黃張素禎前來高芳春競選總部幫忙之贈禮(無積極證 據證明此部分與黃張素禎投票行為有對價關係),其餘4袋賄 選禮品部分,高芳春則指示黃玉玫將之交付予設籍在大東里 之鄰長即有投票權人,並要求黃玉玫轉達有投票權人支持高 芳春而為投票權之行使。而黃玉玫則於同日上午某時許,在 上開競選總部前,將上開5袋賄選禮品交付予黃張素禎(含其 中1袋係給予黃張素禎本人),並交代黃張素禎將其餘4袋賄 選禮品(扣除黃張素禎自己1袋)送交黃張素禎住處附近之第6 鄰鄰長黃林秀絨、第9鄰鄰長謝秋雄、第10鄰鄰長陳敏樹、 第4鄰鄰長張文銓等人。詎黃張素禎明知其餘4袋賄選禮品係 高芳春、黃玉玫作為賄選大東里鄰長之對價,竟與高芳春、 黃玉玫共同基於以行求賄賂使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 聯絡,而欲以每位鄰長給予1袋賄選禮品之賄賂方式,由黃
張素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將上開4袋 賄選禮品放置於黃張素禎之上揭機車前踏墊上,沿途分別發 送予上開大東里之鄰長即有投票權人。嗣黃張素禎於同日上 午收受黃玉玫所交付之上開賄選禮品後,旋即於同日上午騎 乘上揭機車前往大東里第6鄰鄰長黃林秀絨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號之住處,欲交付賄選禮品予鄰長黃林秀絨之配偶即 黃證銘,以此方式欲透過黃證銘而向有投票權人即鄰長黃林 秀絨約定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惟遭黃證銘以在選舉期間不收 受他人禮品為由拒絕,致高芳春、黃玉玫及黃張素禎投票行 賄之意思表示,未到達有投票權人即鄰長黃林秀絨,黃林秀 絨因而未許以在大東里里長補選投票時支持候選人高芳春而 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僅達於預備階段。嗣黃張素禎交付上 開賄選禮品遭黃證銘拒絕後,隨即騎乘上揭機車將上開賄選 禮品載回高芳春之競選總部,致高芳春、黃玉玫及黃張素禎 投票行賄之意思表示,亦未到達有投票權人即謝秋雄、陳敏 樹、張文銓等人,謝秋雄、陳敏樹、張文銓等人因而未許以 在大東里里長補選投票時支持候選人高芳春而為一定投票權 之行使,僅達於預備階段。
二、承上,黃證銘拒絕收受黃張素禎欲交付之上開賄選禮品後, 高芳春因擔心賄選犯行遭人檢舉,遂電請黃玉玫將上開已交 付之賄選禮品全數收回,黃玉玫於接獲高芳春指示後,即電 請曾麗姿回收賄選禮品。曾麗姿遂於鄭嘉熟、林居財收受上 開賄選禮品後翌日上午某時許,騎乘機車至鄭嘉熟住處向鄭 嘉熟回收賄選禮品1袋;曾麗姿至林居財住處欲回收賄選禮 品時,因林居財不在住處,故未將林居財所收受之賄選禮品 收回;黃玉玫亦於接獲高芳春回收賄選禮品指示後,撥打電 話予吳劉員,請吳劉員將其所收受之賄選禮品交回,吳劉員 遂於隔日傍晚,自行騎機車至高芳春競選總部將其所收受之 1袋賄選禮品交回。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接獲 民眾檢舉賄選情資並調查研判可信後,於110年4月15日通知 黃玉玫、曾麗姿、鄭嘉熟、林居財、吳劉員等人到案,經鄭 嘉熟、林居財、吳劉員坦承收受賄賂,鄭嘉熟供稱所收受賄 選禮品1袋已遭曾麗姿回收,吳劉員供稱其所收受賄選禮品1 袋已自行交回高芳春競選總部,林居財則從其住處繳回黃玉 玫所交付之剩餘洗碗精4瓶(總共收受6瓶,其中2瓶已用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指揮司法警察再依上開事證 向本院聲請搜索票,並於同日下午6時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 之110年度聲搜字第549號搜索票,前往高芳春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競選總部搜索,扣得洗碗精48瓶、印有「高 芳春」字樣原子筆8盒(每盒50支,共計400支)及送貨單收據
4張等物(扣押物品詳如附表二),因而循線查獲上情。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 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院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檢察官、被告高芳 春、黃玉玫、曾麗姿、黃張素禎、吳劉員及被告高芳春、黃 玉玫、曾麗姿、黃張素禎之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不爭執 證據能力,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二第62頁),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 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 有證據能力。
二、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 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 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黃張素 禎、吳劉員及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黃張素禎之辯 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不爭執證據能力,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見本院卷二第62頁),堪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高芳春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所載時間、地 點,請被告黃玉玫、曾麗姿、黃張素禎交付洗碗精及原子筆 給鄰長,被告黃玉玫、曾麗姿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地點交 付及欲交付洗碗精及原子筆給鄰長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交付賄賂及預備行求賄賂犯行;被告黃張素禎固坦承有於 犯罪事實欄一㈤所載時間、地點欲交付洗碗精及原子筆給鄰 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預備行求 賄賂犯行;被告吳劉員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時間 、地點,收受被告黃玉玫交付之洗碗精及原子筆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投票受賄之犯行。被告高芳春辯稱略以:我是 拜託鄰長分送給里民,不是要給鄰長的,我是拜票的時候有
些人沒分到,所以是要補分的,嗣於審理時辯稱係要感謝鄰 長在拜票期間及於我登記時到場等語;被告黃玉玫辯稱略以 :我拿去那袋洗碗精與原子筆是要給鄰長分給里民的等語; 被告曾麗姿辯稱略以:我是負責騎機車載被告黃玉玫,我沒 聽到被告黃玉玫與鄰長在說什麼等語;被告黃張素禎辯稱略 以:我是無意中拿洗碗精去給證人黃證銘分給里民,但是他 說他不要,所以我就又載回去高芳春服務處的廚房邊等語; 被告吳劉員辯稱略以:我是煮飯在忙,被告黃玉玫拿6瓶洗 碗精和筆給我,我就出來拿回去,被告黃玉玫說給我處理, 我問是不是因為有的里民不在,要我補給他們,她就說是, 然後我就趕著回去煮飯了等語;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 姿及黃張素禎之辯護人為其等辯稱略以:分送系爭競選文宣 或所指之賄選禮品,係被告高芳春起意,自應以被告高芳春 第一時間接受調查,且尚未有辯護人在場所時所為之陳述為 準,被告高芳春在臺中市調查處於110年4月15日第一次調查 時,就說是為了答謝自動來幫忙競選、炊事及拜票的鄰長被 告黃玉玫、曾麗姿、黃張素禎、吳劉員、證人林居財,及被 告高芳春登記參選時到場相挺的證人鄭嘉熟,都是被告高芳 春答謝的對象,如以勞務計酬,被告高芳春應該給付數千元 以上,卻以6瓶洗碗精及15支原子筆等競選文宣代之,價值1 41元,根本談不上答謝,更何況這些鄰長都是被告高芳春的 支持者,於選民有需要時都會再分送出去,所以並無賄選之 犯意,至於有鄰長拒收,促使被告高芳春注意是否有被懷疑 賄選問題,往回說,仍可在一開始分送時,並非基於賄選之 犯意而為,也沒有每一鄰內有上百名有投票權人,如何能用 6洗碗精及15支洗碗精分送選民的問題,被告高芳春、黃玉 玫、曾麗姿、黃張素禎均不構成賄選罪,請諭知被告等無罪 等語。經查:
一、被告高芳春係110年3月13日舉行之臺中市○○區○○里里○○○○○○ ○0號候選人;被告黃玉玫、曾麗姿、黃張素禎則分別為大東 里第34鄰(110年4月1日後)、第25鄰、第8鄰之鄰長;證人鄭 嘉熟、林居財、被告吳劉員則分別係大東里第34鄰、第24鄰 、第33鄰之鄰長兼里民,王賴美雲、蔡秋桂、黃林秀絨、謝 秋雄、陳敏樹、張文銓分別為大東里第18鄰、第19鄰、第6 鄰、第9鄰、第10鄰、第4鄰之鄰長兼里民,均為該次大東里 里長補選之有投票權人乙節,為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 姿、黃張素禎、吳劉員供承在案,且有外埔區大東里鄰長名 冊及臺中市外埔區戶長名冊影本(見警卷第129頁、選偵7卷 一第349頁至第472頁)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二、被告高芳春確有於上開時、地,交付每袋內含6瓶洗碗精、
原子筆15支及面紙10包之禮品予被告黃玉玫,囑託其交付予 設籍大東里之鄰長,被告黃玉玫、曾麗姿確實交付每袋內含 6瓶洗碗精、原子筆15支及面紙10包之禮品予設籍大東里之 鄰長鄭嘉熟、林居財、吳劉員,鄰長王賴美雲、蔡秋桂因不 在住處而未交付,被告黃張素禎前往交付每袋內含6瓶洗碗 精、原子筆15支及面紙10包之禮品予設籍大東里之鄰長黃林 秀絨、謝秋雄、陳敏樹、張文銓,但遭拒而後未交付,被告 吳劉員收受被告黃玉玫交付之1袋內含6瓶洗碗精、原子筆15 支及面紙10包之禮品,業經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 黃張素禎、吳劉員供承在案,核與證人林居財於調查、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見選偵7卷一第259頁至第264頁、第267頁至 第275頁、本院卷二第88頁至第97頁)、證人鄭嘉熟於調查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選偵7卷二第57頁至第62頁、選偵7 卷一第247頁至第255頁、本院卷二第64頁至第78頁)、證人 黃寶鳳於調查、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選偵7卷二第63之1頁 至第63之5頁、第63之8頁至第63之13頁、本院卷二第79頁至 第87頁)、證人黃證銘於調查、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選偵 7卷二第185頁至第187頁、第190頁至第193頁、本院卷二第9 7頁至第103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5 49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110年2月28日監視器錄影畫 面截圖照片、茶樹洗碗精及貼紙暨原子筆照片、110年3月10 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附卷可 稽(見警卷第21頁至第31頁、選偵7卷一第289頁至第292頁 、第473頁、選偵7卷二第35頁至第41頁、第225頁、選偵13 卷第71頁至第79頁、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11頁至第117頁 ),復有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可證,上開事實亦堪 認定。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黃張素 禎、吳劉員於第一次偵訊時均坦承犯行(見選偵7卷一第85 頁、第147頁、第229頁、第306頁、第325頁),並有下列證 人證述足證被告等上開犯行: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部分:
1.收受賄賂者之證述部分:
①證人鄭嘉熟於110年4月15日偵訊具結證稱略以:110年3月初 某日傍晚7點多,被告曾麗姿載被告黃玉玫到我家,被告黃 玉玫拿一袋東西進來,被告曾麗姿坐在摩托車上,我太太證 人黃寶鳳去開門,開門後被告黃玉玫就說這是要給鄰長(台 語),我太太就收下放到旁邊去,當時我在客廳看電視。被 告黃玉玫拿進來的東西是一個紙袋,裡面裝了洗碗精約6罐
,還有用橡皮筋綁成一綑的原子筆,被告黃玉玫拿這袋東西 進來只有說是要給鄰長的,然後就走了,沒有說要叫鄰長拿 去發給別人,若照那個量也不可能發給別人,一鄰90幾戶, 量也不夠發給別人。平常我跟被告黃玉玫也沒有金錢關係或 互相送禮,除了這次以外,被告黃玉玫不曾送我東西,當天 會送應該是選舉期間要請我投票給被告高芳春,不然平時也 不曾送過,那是被告黃玉玫代被告高芳春送給鄰長,不然被 告黃玉玫也是鄰長,又沒有出來選舉,幹嘛送我,25鄰的被 告曾麗姿也是鄰長,我才會想應該是上面他服務的對象。後 來隔天被告曾麗姿自己騎車來我家門口停車場,說要來拿昨 天拿來的東西,被告曾麗姿當時只有說他們送錯了,拿了東 西就走了等語(見選偵7卷一第251至第255頁);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略以:110年2月間是臺中市外埔區大東里34鄰 的鄰長,34鄰大約有96戶,被告高芳春那時是大東里22鄰的 鄰長,要參選110年外埔區大東里里長的補選,那次的補選 我家有4票,我知道被告黃玉玫、曾麗姿在幫被告高芳春競 選里長。110年2月底晚間7時30分許被告曾麗姿載被告黃玉 玫來,被告黃玉玫提一個東西敲門,我太太證人黃寶鳳去開 門,拿進來放著,我那時在客廳看電視,有看到我太太收下 ,被告黃玉玫交給我太太時說「這要給鄰長的」,沒有叫我 分給我那一鄰的里民。隔天早上,一樣是被告曾麗姿、黃玉 玫,來說送錯了,要將這袋裝有6瓶洗碗精及15支原子筆的 袋子拿回去時,因為塑膠袋沒有封起來交還時我有看到袋內 是洗碗精,沒看到裡面有要再另外分送用的小袋子,那時候 我有想到這袋是被告高芳春要選舉的東西。被告高芳春、黃 玉玫、曾麗姿之前不曾拿禮品送我,我在被告高芳春登記參 選大東里里長的時候沒有到場相挺,只有去公所登記的那天 早上我有去,收到上開這袋裝有洗碗精跟原子筆的禮品之前 ,我太太、我或我兒子及媳婦沒有到被告高芳春的競選總部 幫忙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至第78頁)。 ②證人黃寶鳳於110年4月15日偵訊具結證稱略以:110年3月初 某日晚上7點多左右,被告曾麗姿騎機車載被告黃玉玫來, 被告黃玉玫按我家電鈴,我就去開門,開門之後,被告黃玉 玫就拿一袋紙袋裝的東西,裡面有一把原子筆及洗碗精6瓶 ,被告黃玉玫說鄰長每個人一份(台語),講完之後就離開 了,當時我老公證人鄭嘉熟在屋內看電視,當時被告黃玉玫 拿紙袋給我時,並沒有講請我老公去分送,我想說是不是要 來拜票等語(見選偵7卷二第63之8頁至第63之13頁):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是證人鄭嘉熟的太太,我先生本 來是臺中市外埔區大東里34鄰鄰長,被告高芳春於110年3月
有參選外埔區大東里的里長補選。110年2月底某日晚上,被 告曾麗姿騎機車載被告黃玉玫到我家,我跟我先生在看電視 ,被告黃玉玫按電鈴,我開門,她拿東西給我,只說「這要 給鄰長的」,沒有說要請證人鄭嘉熟分給我們那一鄰的里民 ,我就接進來,接進來後我放著就沒有看了,被告黃玉玫他 們就騎機車離開了。隔天我下班回來時,我先生跟我說那拿 錯了,早上就來拿回去了。我家有4票,當時里長補選有3位 候選人,其他2人沒有送東西到我家。被告黃玉玫將裝有洗 碗精跟原子筆的東西交給我時,我知道被告黃玉玫跟曾麗姿 有幫被告高芳春助選,我收下來時袋子沒有密封起來有看到 原子筆是被告高芳春的標籤,印有被告高芳春的名字跟手機 ,所以我從被告黃玉玫的手上拿下這袋裝有洗碗精跟原子筆 的東西時,知道是被告高芳春要給鄰長的,我當時想是希望 證人鄭嘉熟可以投票支持被告高芳春。6瓶洗碗精跟15支原 子筆,筆可以慢慢寫,洗碗精放著也是可以慢慢用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79頁至第87頁)。上開證人鄭嘉熟、黃寶鳳證述 互核一致,堪信為真。
③證人林居財於110年4月15日偵訊具結證稱略以:110年3月初 左右的某日晚上7、8點左右,被告黃玉玫來我家找我,敲門 我就去開門,他拿了一袋東西說這「是要給鄰長的」(台語 ),然後就離開,我就把那袋東西提進來,袋子裡面是裝洗 碗精及宣傳紙、筆,上面有貼候選人被告高芳春的號次及人 的肖像,洗碗精上面寫懇請賜票,因為被告高芳春是候選人 ,就拜託賜票,希望我們投給他。被告黃玉玫拿這洗碗精給 我時,除了有說「這是給鄰長的」,沒有叫我把這些洗碗精 轉送給別人,被告高芳春或黃玉玫之前並沒有送過禮品給我 過,我平常跟被告高芳春或黃玉玫也沒有送禮往來,送給鄰 長應該是希望被告高芳春當選,因為我是鄰長,希望我可以 幫忙拉票,與被告黃玉玫、高芳春都沒有任何仇恨怨隙等語 (見選偵7卷一第271至第274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 以:我於110年2月是臺中市外埔區大東里24鄰的鄰長,24鄰 有64戶,有投票權的有100多票,被告高芳春有參選110年外 埔區大東里的里長補選,大東里里長補選的候選人有3位, 當時我家有投票權的有5票。110年3月13日前一、兩週的某 日晚上,被告黃玉玫有到我家,將裝有6瓶洗碗精跟15支原 子筆的袋子交給我時說「要給鄰長的」,當時裝有洗碗精6 瓶及原子筆15支的袋子沒有密封起來,我收下來時就知道這 個東西是被告高芳春要被告黃玉玫拿來的。被告黃玉玫將裝 有洗碗精6瓶及原子筆15支的袋子交給我時,依我所知被告 黃玉玫是支持我們現任里長被告高芳春,幫被告高芳春競選
的,被告黃玉玫是希望我在110年3月13日大東里里長補選時 支持被告高芳春。6瓶洗碗精、15支原子筆不夠分發給我鄰 裡面有投票權的人。在這之前我沒有去過被告高芳春的競選 總部幫忙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8頁至第97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劉員於110年4月15日偵訊證稱略以:被告 高芳春競選總部成立後某天晚上5、6點的時候,我當時在煮 飯,被告黃玉玫給被告曾麗姿騎機車載到我家門口,被告黃 玉玫來按我家鈴,我去應門,打開門之後,被告黃玉玫交一 個紙袋,裡面放著洗碗精給我,洗碗精好像5瓶,我沒有注 意,我拿進去就放著,筆用橡皮圈綁著,我沒有仔細注意有 幾支。當時被告黃玉玫只說「里長要給我處理」,被告黃玉 玫說的里長就是被告高芳春,說完被告黃玉玫就離開了,當 時我在忙,就直接進去屋內,當時被告黃玉玫並沒跟我說送 給其他特定的人,我當時收這個紙袋理解是被告高芳春透過 被告黃玉玫要給我全權處理的意思。被告高芳春或黃玉玫之 前並沒有送禮給我,我平常跟被告高芳春或黃玉玫也沒有送 禮的往來,這次里長補選我也沒有特定支持的對象。我收了 紙袋後,好像被告黃玉玫有打電話給我,說昨天拿過去的東 西,拜託拿回總部,好像說不可以送,再拿回去,如果要出 來發傳單再一起發,隔天傍晚的時候,我就騎機車載那袋東 西到被告高芳春競選總部,放在宣傳單旁邊的地上等語(見 選偵7卷一第325至第327頁)。
⑤綜上,上開證人鄭嘉熟、黃寶鳳、林居財與吳劉員證述關於 被告曾麗姿騎乘機車搭載被告黃玉玫至其等住處分送裝有上 開禮品之紙袋時,僅表示係送給鄰長,並無請鄰長分送給其 他里民乙情相符,且證人鄭嘉熟、黃寶鳳、林居財於上開偵 訊、本院審理時證述前後一致,且於細節、過程之描述指證 歷歷,若非親身經歷,實難自行憑空杜撰,且其等於偵訊、 本院審理時均經具結後始為上開相同之證述,當不致甘冒偽 證罪責而虛構上開情節以誣陷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 令入囹圄之虞;況證人鄭嘉熟、林居財於偵訊即就收受賄賂 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表示,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其等所為上開陳述內容,既有致自己與被告高芳 春、黃玉玫、曾麗姿同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風險,倘非真實 及自認證據明確無可推諉,當無證述上開內容並甘冒偽證罪 責,構詞誣攀陷害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之理,足以 作為本案認定被告高芳春、黃玉玫、曾麗姿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證據。
2.被告等以證人身分證述部分: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曾麗姿於110年4月15日偵訊具結證稱略以:1
10年3月初左右某日夜晚,我騎機車去總部,去的時候被告 黃玉玫就邊說去證人鄭嘉熟、林居財、被告吳劉員家中,後 來去蔡秋桂的家,他不在家,就沒有給蔡秋桂,王賴美雲也 不在,所以也沒有給王賴美雲,後來我們就把蔡秋桂跟王賴 美雲的東西直接拿去總部旁邊的廚房放著。被告黃玉玫叫我 載他去發的袋子是裝好的,我看下去洗碗精有6瓶,還有原 子筆,袋子是打開的沒有關起來,我載被告黃玉玫到證人鄭 嘉熟、林居財、被告吳劉員家中,都是我把機車停在旁邊, 由被告黃玉玫下車交給證人鄭嘉熟、林居財及被告吳劉員紙 袋。被告黃玉玫拿這些東西一定是競選總部要麻煩我們拿去 的,我載被告黃玉玫去發送路途中,被告黃玉玫都沒有刻意 講為何要給鄰長,我也沒有刻意問為何要拿這個給鄰長,後 來被告黃玉玫說送給鄰長這些東西會被說是賄選,所以我就 在隔天早上先去證人鄭嘉熟家拿,然後再去證人林居財家拿 ,證人林居財我一直叫都沒有人開門,後來我就沒拿,被告 吳劉員不曉得誰聯絡他,他就自己拿回去等語(見選偵7卷 一第71至第83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玉玫於110年4月15日偵訊具結證稱略以: 我認識被告高芳春,他之前就是鄰長,跟我是同事,他也擔 任過老人會會長,也是市場的市長,選舉期間就拜託我幫他 煮飯。110年臺中市外埔區大東里里長補選我有幫被告高芳 春輔選。在110年3月初競選總部成立後某日,大約晚上7、8 點時,我不知道是誰裝的一包包袋子,剛好當時被告曾麗姿 有來,我不會騎機車,我就拜託被告曾麗姿騎機車,我跟被 告曾麗姿說這東西要拿出去發,總部的人說我們要回去的時 候,就順便拿回去我們附近那幾鄰。我們當時先去證人鄭嘉 熟家,再到被告吳劉員家,再來是證人林居財家,後來去王 賴美雲跟蔡秋桂家沒遇到,就把王賴美雲及蔡秋桂這2袋拿 回去總部旁邊的廚房那裏。我去證人鄭嘉熟家是證人鄭嘉熟 的太太證人王寶鳳出來開門,我就把紙袋交給證人黃寶鳳, 當時證人鄭嘉熟在屋內看電視,我把袋子拿給證人黃寶鳳時 ,只說「這個你拿去」,沒有說什麼。我拿紙袋給被告吳劉 員時,好像是說「一人一袋」,我沒講說叫他們拿去分。證 人林居財部分我記得我有跟他說紙袋放在門口,叫他要開門 拿進去,我就放在門口這邊,我放好就走了;證人林居財說 我用台語跟他說這是要給鄰長的部分,我沒有意見。被告高 芳春在110年3月初某日晚上8點,在競選總部有說這些鄰長 ,一人一份去給這些鄰長,當時被告高芳春是說發給鄰長一 人一份,送出去給證人鄭嘉熟、林居財及被告吳劉員等鄰長 後,總部的人有說數量超過多少錢,怕會被人家檢舉,所以
就叫我們去收回來等語(見選偵7卷一第131至第143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高芳春於110年4月16日偵訊具結證稱略以:1 10年臺中市外埔區大東里里長補選有登記參選,這次補選參 選人有黃正約、呂明哲及我。我的競選總部於110年2月25日 成立,110年3月13日投票以1300多票當選大東里里長,競選 總部由被告黃玉玫他們負責我的中飯晚餐,被告黃玉玫跟我 們一起出去拜票,被告黃張素禎負責每天傍晚洗菜、挑菜, 我們出去拜票時,跟我們去拜票。110年3月13日投票以前一 個禮拜左右,在競選總部裡面晚上吃晚飯時,我拜託被告黃 玉玫、曾麗姿請他們回去他們住家時送給附近的幾鄰被告吳 劉員、證人林居財、鄭嘉熟、王賴美雲、蔡秋桂鄰長,我說 這是要選舉,幫忙送一下,我沒有交代裡面的文宣品,送過 去他們等同就會曉得,被告黃玉玫不會騎機車,她叫被告曾 麗姿用機車載。我送的每一袋裡面是6瓶洗碗精及15支原子 筆,都有印有我的競選號碼及照片,面紙裡面有標示懇請賜 票在上面,每支筆4元,洗碗精單價13點5元,我透過被告黃 玉玫、曾麗姿去送這些紙袋的東西是希望鄰長投票支持我, 我沒有跟他們特別的交代,就是他們回去看到就曉得。我叫 被告黃張素禎拿去他附近那幾鄰,跟叫被告黃玉玫、曾麗姿 拿去發送他們家附近那幾鄰是同一個晚上,我說拜託你們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