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諭
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3020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即被告與
告訴人張伶瑜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達成和解後,經告訴人張伶瑜
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
參,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