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ALANG NELSA AQUINO (中文名奈莎)
選任辯護人 莊婷聿律師(業已解除委任)
范成瑞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 年度金訴字第436 號),前
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GALANG NELSA AQUINO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 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GALANG NELSA AQUINO(中文姓名:奈莎)因涉嫌違反銀 行法等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330號、109年度偵字第2663號、109年度偵字第 5954號、109年度偵字第7327號、109年度偵字第14038號、1 09年度偵字第15082號、109年度偵字第21691號、109年度偵 字第23025號、109年度偵字第26029號、109年度偵字第2603 0號、109年度偵字第260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032號、109 年度偵字第26033號、109年度偵字第26036號、109年度偵字 第26037號、109年度偵字第26038號、109年度偵字第27796 號),前於民國109年9月2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起訴 書所載之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 ,准予具保新臺幣5萬元,併自民國109年9月28日起至110年 5月27日止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巷0弄
0號。嗣被告又經該署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 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212號、109年度 偵字第29385號、109年度偵字第30140號、109年度偵字第30 71號、109年度偵字第31116號、110年度偵字第3095號、110 年度偵字第10948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 17號),並認其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 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在案。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36號裁 定自民國110年5月28日、111年1月2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 海8月,有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訊問筆錄 、本院限制住居書、本院限制出境(海)通知書、本院裁定 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5至27、49至53、65、67、117至126 、371至374、511至514頁;本院卷二第449至451頁)。 ㈡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1年9月27日屆滿,本院已於1 11年7月7日,訊問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 之意見。而被告陳稱:沒有意見;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相關 的陳述都已經以白紙黑字作為筆錄,請不要再延長限制出境 出海之必要等語(本院卷四第159頁)。
㈢被告因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18日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年8月,而本院審酌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得 上訴,本案尚未確定,現仍於上訴期間,將來於法定期間提 起上訴之案情發展,若對被告不利,被告有身陷囹圄可能時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非 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等情,有相當理由足 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 年9月2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