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046號
TCDM,109,訴,3046,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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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宏


李勇祥


桂代強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律師
彩雲律師
被 告 林永欣


選任辯護人 蔡奕平律師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羅鈞龍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謝俊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吳岳霖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邱仕



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律師
彩雲律師
被 告 鄭弘


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26709、26710、26711、3857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
偵字第1940、324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重宏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陸萬元。
二、李勇祥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玖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參萬元。
三、桂代強犯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貳萬元。
四、林永欣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 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壹萬元。
五、羅鈞龍犯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六、謝俊賢犯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 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壹萬元。
七、吳岳霖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 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壹萬元。
八、邱仕鈞犯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壹萬伍仟元。
九、鄭弘隆犯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增列「被告陳重宏(見本院卷二第481-488頁 、李勇祥(本院卷二第511-518頁;本院卷三第118-120頁) 、桂代強(本院卷二第443-449頁)、林永欣(見本院卷三 第118-120頁)、羅鈞龍(見本院卷二第235頁;本院卷三第 118-120頁)、謝俊賢(見本院卷二第235頁;本院卷三第11 8-120頁)、吳岳賢(見本院卷三第118-120頁)、邱仕鈞( 見本院卷二第435-439頁;本院卷三第118-120頁)、鄭弘隆 (見本院卷二第235頁;本院卷三第118-120頁)等人均於本 院之自白,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燕山、許朝欽許瑞麟、王 建忠等人就如附表一「共同正犯(就公務員部分)」欄所示 各次收受不正利益犯行部分,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明確」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記載。二、本件被告陳重宏等人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全部均為自白認罪, 且經檢察官與上開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 其合意內容為:上開被告陳重宏等人願受科刑範圍即如附表 一所示內容,及相對應如主文各項所示應執行刑之內容;且 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 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協商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註事項:
  1.前揭協商合意內容僅限於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不包含非屬 於法院職權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准許與否之決定。  2.本件能否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仍應由執行檢察官視具體 個案情節判斷。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第4項、第2項、第5項後段、第12條第2項、第17條,刑法第 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 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共同正犯 (廠商人員部分) 起訴書事實 犯罪時間 所犯條文 不正利益 (每一公務員) 宣告罪刑 犯罪地點 相關工程 一 陳重宏 公務員: 楊燕許朝欽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鄭弘隆 綽號小賴男子 二㈡ 108年4月17日中午 貪污治罪條例(下稱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833元 (53000元/6人≒8833)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中市○○區○○路0段0號「金悅富理容KTV」+酒店 地號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邱仕鈞 二㈢ 108年5月2日18時40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9,866元(59200元/6人≒9866)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臺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待飲宴 A-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邱仕鈞 (作陪者: 賴俊誠 桂代強) 二㈤ 109年5月30日至109年6月29日19時15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4,375元(35000元/8人=4375)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 2.宜蘭市○○路00號2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女陪侍 3.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招待所+女陪侍 因二3.「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後續履約 公務員: 楊燕許朝欽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邱仕鈞 二㈦ 1.108年10月24日21時許2.108年10月25日15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許朝欽許瑞麟各 8,666元(35600元+16400=52000,52000/6人=8666) 楊燕山除有上揭8666元,另個人有9800元、3000元,合計共21466元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1-1.該KTV曹美霞性招待+創意時尚飯店住宿費-楊燕山 2.得意人生理容KTV +女陪侍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監造豐得公司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造煜昌公司 公務員: 王建忠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李勇祥 二㈧ 1.108年11月7日21時20分2.108年11月8日凌晨0時10分後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175元(32700/4人=8175)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606包廂+女陪侍 2.臺中市○區○○街000號薇米商旅(李勇祥支付王建忠住宿費用?) 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 公務員: 楊燕許瑞麟 廠商人員: 李勇祥 二㈨ 1.108年11月27日19時30分許2.108年11月28日凌晨1時54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3,425元(53700元/4=13425)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該店曹美霞出場費+性招待楊燕山2-1臺中市○區○○街000號薇米商旅702號房住宿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B-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包鼎宸公司 公務員: 楊燕王建忠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李勇祥 二 109年1月9日21時15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5,600元(28000/5人=5600)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613包廂+女陪侍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 公務員: 王建忠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邱仕鈞(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不在起訴範圍) 二 109年3月19日22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3,200元(52800/4人=13200)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 公務員: 楊燕許瑞麟 廠商人員: 李勇祥(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不在起訴範圍) 二 109年6月15日14時30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1,325元(45300元/4=11325) 陳重宏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性招待、該店女子出場費:薇米商旅→楊燕山 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 二 李勇祥 公務員: 楊燕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鄭弘隆 綽號小賴男子 二㈡ 108年4月17日中午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833元(53000元/6人≒9866)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金悅富理容KTV」+酒店 地號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邱仕鈞 二㈢ 108年5月2日18時40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9,866元(59200元/6人≒9866)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臺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待飲宴 A-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未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邱仕鈞 作陪人員: 賴俊誠 桂代強 (上2人均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㈤ 109年5月30日至109年6月29日19時15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4,375元(35000元/8人=4375)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 2.宜蘭市○○路00號2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女陪侍 3.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招待所+女陪侍 因二3.「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後續履約 公務員: 楊燕許朝欽 許瑞麟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邱仕鈞 二㈦ 1.108年10月24日21時許2.108年10月25日15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許朝欽許瑞麟各 8,666元(35600元+16400=52000,52000/6人=8666) 楊燕山除上揭8666元,另有個人收受9800元及3000元,合計共21466元。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1-1.該KTV曹美霞性招待+創意時尚飯店住宿費-楊燕山 2.得意人生理容KTV +女陪侍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監造豐得公司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造煜昌公司 公務員: 王建忠 許瑞麟(作陪,因非其職務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二㈧ 1.108年11月7日21時20分2.108年11月8日凌晨0時10分後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175元(32700/4人=8175)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606包廂+女陪侍 2.臺中市○區○○街000號薇米商旅 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 公務員: 楊燕許瑞麟 廠商人員: 陳重宏 二㈨ 1.108年11月27日19時30分許2.108年11月28日凌晨1時54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3,425元(53700元/4=13425)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該店曹美霞出場費+性招待楊燕山2-1臺中市○區○○街000號薇米商旅702號房住宿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B-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包鼎宸公司 公務員: 楊燕王建忠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二 109年1月9日21時15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5,600元(28000/5人=5600)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613包廂+女陪侍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 公務員: 王建忠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邱仕鈞(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 109年3月19日22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3,200元(52800/4人=13200)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 三 桂代強 公務員: 林勇州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林永欣 羅鈞龍 二㈠ 108年3月6日18時30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2,485元(62426元/5人=12485) 桂代強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2.中市○區○○○街00號彎月古堡招待所+女侍 B-豐原南坑巷旁工程C-大里區健民段工程 公務員: 楊燕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鄭弘隆 陳重宏 二㈣ 108年5月21日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6,450元(38700元/6人=6450) 桂代強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08年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楊燕許朝欽 廠商人員: 邱仕李勇祥 (上2人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 109年2月18日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7,200元(36000元/5人=7200) 桂代強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石岡金星面段坑溝整治工程 四 林永欣 公務員: 林勇州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桂代強 羅鈞龍 二㈠ 108年3月6日18時30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2,485元(62426元/5人=12485) 林永欣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一萬元。 1.中市西區存中街「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餐廳」 2.中市○區○○○街00號彎月古堡招待所+女侍 A-頭屋枋寮坑段B-豐原南坑巷旁工程C-大里區健民段工程 五 羅鈞龍 公務員: 林勇州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桂代強 林永欣 二㈠ 108年3月6日18時30分B-豐原南坑巷旁工程 1.中市西區存中街「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餐廳」 2.中市○區○○○街00號彎月古堡招待所+女侍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2,485元(62426元/5=12485) 羅鈞龍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A-頭屋枋寮坑段B-豐原南坑巷旁工程C-大里區健民段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三㈡ 行賄林勇州之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工程派案之賄賂款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羅鈞龍行賄交付金錢予林勇州 羅鈞龍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六 謝俊賢 公務員: 楊燕山 廠商人員: 詹勳全 羅鈞龍 林永欣 李國慶 李彥伯(上5人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㈥ 108年8月28日21時31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3,300元(23100元/7人=3300) 謝俊賢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一萬元。 「金麗都理容KTV」+女陪侍 慶華段218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 七 吳岳霖 公務員: 楊燕山 廠商人員 林永欣 謝俊羅鈞龍 林彥伯(上4人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㈩ 108年12月10日中午餐飲後之某時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5,033元(30200/6≒5033) 吳岳霖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臺幣一萬元。 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德基水庫集水區永久性沉砂設施調查與可行性評估 八 邱仕鈞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李勇祥 二㈢ 108年5月2日18時40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9,866元(59200元/6人≒9866) 邱仕鈞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臺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待飲宴 A-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李勇祥 作陪者: 賴俊誠 桂代強(上2人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㈤ 109年5月30日至109年6月29日19時15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4,375元(35000元/8人=4375) 邱仕鈞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 2.宜蘭市○○路00號2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女陪侍 3.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招待所+女陪侍 因二3.「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後續履約 公務員: 楊燕許朝欽 許瑞麟 廠商人員: 陳重宏 李勇祥 二㈦ 1.108年10月24日21時許2.108年10月25日15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666元(35600元+16400=52000,52000/6人=8666) 邱仕鈞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1-1.該KTV曹美霞性招待+創意時尚飯店住宿費-楊燕山 2.得意人生理容KTV +女陪侍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監造豐得公司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造煜昌公司 九 鄭弘隆 公務員: 楊燕許朝欽 廠商人員: 陳重宏 李勇祥 綽號小賴男子 二㈡ 108年4月17日中午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833元(53000元/6人≒8833) 鄭弘隆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中市○○區○○路0段0號「金悅富理容KTV」+酒店女出場費 太平區黃竹坑小段17-996地號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楊燕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桂代強 陳重宏(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㈣ 108年5月21日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6,450元(38700元/6人=6450) 邱仕鈞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108年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楊燕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作陪: 劉佳怡琮文 吳延陵 陳重宏 不詳姓名之人(以上之人,均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 1.108年12月19日2.108年12月19日19時41分至20時之某時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5,000元(40000元/8人=5000) 邱仕鈞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該店女子出→場費薇米商旅703號房 永興村6鄰農塘改善工程 公務員: 楊燕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二 109年1月2日下午某時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5,933元(47800元/3人≒15933) 鄭弘隆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該店曹美霞出場費→創意時尚旅702 108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晝-108年度苗栗定期預約緊急處理與維護工程
附件一:犯罪事實(被告即非公務員身分陳重宏等人部分)一、楊燕山、林勇州、許朝欽許瑞麟王建忠人等人均於下列 期間內,分別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下 稱水保局臺中分局)擔任秘書、治理課課長兼正工程司、治 理課副工程司、治理課助理工程員或工程員、保推廣課工 程員等職位及負責下列是項之職務,均有刑法第10條第2項 第1款規定,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陳重宏、李勇祥桂代強林永欣羅鈞龍



謝俊賢、吳岳霖、邱仕鈞、鄭弘隆等人,各為下列公司之 負責人或員工,均非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  ⑴楊燕山自民國101年3月14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 秘書,負責襄助分局各單位工作計畫之擬編、庶務性事務 研究考核及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與監督、文稿之綜核及行政 事務之管理、機關業務發展創新研擬與督導等職務。  ⑵林勇州自105年8月1日至108年7月25日止,擔任水保局臺中 分局治理課課長兼正工程司(於108年7月26日調任臺北分 局治理課課長,於108年8月14日起改任治理課正工程司職 務迄今),負責綜理治理課課務、集水區保治理、水庫集 水區保處理、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山坡地土石 災害處理與復建等業務督導、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 地處理、地滑整治、土石流防治、邊坡穩定等業務督導、 工務處理事項業務督導之職務。
  ⑶許朝欽自97年5月31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 副工程司等職,梨山地區工程業務主辦、分局品質小組幹 事、工程會創新材料平台及應用相關業務主辦、各項計畫 分派工程承辦、開標作業協辦等職務。
  ⑷許瑞麟自97年5月31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 助理工程員、工程員等職,負責107、108年度金質獎主辦 、梨山地區工程業務協辦、分局工程審議會議協辦、優良 農建工程相關業務協辦、各項計畫分派工程承辦、開標作 業協辦等職務。
  ⑸王建忠自98年8月4日起迄今,擔任保推廣課工程員等職, 負責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查定、異議複查、工程設計監造承辦、 工程審查會議承辦、人民陳情及勘查案、協辦簡易水保及 農塘計畫等職務。
  ⑹陳重宏係豐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 00○00號1樓,下稱豐得公司)之負責人。  ⑺李勇祥係上開豐得公司之技師。
  ⑻桂代強聯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 號,下稱聯達公司)之負責人。
  ⑼林永欣係乾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0 0號,下稱乾坤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烈輝,係林永欣之 父)實際負責人。
  ⑽羅鈞龍係泰禹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區○○路 000 號 6 樓,下稱泰禹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蔡峻庭,臺 中營業處所位於臺中市○○路 0 段 000 ○ 0 號 3 樓)之員 工。




  ⑾謝俊賢係水昱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00 號,下稱水昱方公司)之負責人。
  ⑿吳岳霖係福爾摩沙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位於臺中市○區○○ ○路 000 號 5 樓,下稱福爾摩沙事務所,嗣於 109 年 1 月成立福爾摩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⒀邱仕鈞係煜昌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 號 1 樓,下稱煜昌公司)之員工。
  ⒁鄭弘隆係川石營造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 號 11 樓 之 1,下稱川石公司)負責人。
二、陳重宏、李勇祥桂代強林永欣羅鈞龍謝俊賢、吳岳 霖、邱仕鈞、鄭弘隆,單獨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 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或共同與如附表一各編 號「共犯」欄所示之非公務員之李勇祥等人,基於對於公務 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分別為如後之各次犯行(即如附表一所示):
㈠緣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辦理「頭屋枋寮坑段 329-3旁野溪 整治工程」(設計監造廠商為乾坤公司,承辦人為許瑞麟, 下稱頭屋枋寮坑段工程)、「 108 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設計監造單位為聯達公司,承造廠商為川石公司,下稱 豐原南坑巷旁工程)、「 108 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 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大里區健民段 166 地號至 17-16 53地號間野溪整治工程」(設計監造單位為泰禹公司,下稱 大里區健民段工程),乾坤公司於 108 年 3 月 4 日以 10 8年乾坤字第 10803003 號函向水保局臺中分局提出「頭屋 枋寮坑段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預算書,林勇州係水保局臺 中分局治理課課長,對於上開3件工程均有業務督導之職務 ,許瑞麟係「頭屋枋寮坑段工程」承辦人,有審查工程預算 、監造計畫書、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然,林永欣為使上 開頭屋枋寮坑段工程預算書審查,通過林勇州簽核,及後續 實體工程發包後,乾坤公司監造工作順利進行;桂代強、羅 鈞龍因上開豐原南坑巷旁工程、大里區健民段工程均在履約 中,為順利履約及通過後續驗收,於是,林永欣羅鈞龍桂代強3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 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 5 日前之某日,邀約公務 員林勇州、許瑞麟2人,於108年3月6日即林勇州生日當日飲 宴,林勇州、許瑞麟2人明知林永欣羅鈞龍桂代強對其 等招待有女陪侍之飲宴,已非正常慶生之舉,而係與其等上 開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 利益之犯意聯絡,而應允赴宴,而於108年3月5日16時35分



,林勇州簽核、決行同意「頭屋枋寮坑段工程」工程預算書 後,於同年5月日17時6分,林永欣在LINE通訊軟體成立「勇 伯塗奶油吸奶嘴開葷夜」群組,邀集林勇州、許瑞麟、羅鈞 龍、桂代強等人加入該群組,相約於108年3月6日18時30分 ,至位於臺中市西區存中街之「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餐廳」 參加林永欣設宴招待,林永欣於群組上通知羅鈞龍「奶嘴請 羅爺準備」,即於飲宴後,另由羅鈞龍安排女子招待林勇州 ,於同年月6日16時10分,林勇州、許瑞麟先搭乘豐得公司 之車輛,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之有女子陪待場所,接 受陳重宏、李勇祥短暫招待,旋於同年月6日 18 時 30 分 至 20 時 44 分,與林永欣等人在「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 餐廳餐敘後,經羅鈞龍安排,於同年月6日 20 時50 分,林 勇州、許瑞麟羅鈞龍林永欣桂代強進入由羅鈞龍安排 之臺中市○區○○○街 00 號「彎月古堡」私人招待所,經店家 安排車輛接送數名陪酒女子進入私人招待所陪侍,於同年月 7日凌晨 0 時 45 分,林勇州始離去。因此,在上址「彎月 古堡」私人招待所消費金額共計臺幣(下同) 6萬 2426 元,均由羅鈞龍林永欣桂代強共同分擔,羅鈞龍先以信 用卡支付,再向林永欣桂代強分別收取1萬 9000元,以有 女陪侍招待作為林勇州、許瑞麟上開職務行為之對價,林勇 州、許瑞麟各收受不正利益約1萬2485 元(62,426 元/5人≒ 12485)。
㈡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太平區黃竹里車籠埔段黃竹坑小段1 7-996地號野溪整治工程」標案,設計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 ,承造廠商係由川石公司於 107 年 12 月 4 日得標,得標 金額為 290 萬元。川石公司於 108 年 3 月 25 日提出竣 工報告書,經豐得公司簽請水保局臺中分局派員驗收,楊燕 山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秘書,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審核、工程 經費管制報核、指定工程驗收官等職務,於 108 年 4 月 9 日,指派許朝欽擔任該工程驗收官,蓋用以「水土保持局臺 中分局分局長簡俊發乙章」於該份竣工報告書上,許朝欽對 於該工程施作有無符合契約內容工程項目有驗收等職務。於 是,李勇祥、陳重宏、鄭弘隆3人為使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 及完工撥款,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 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楊燕山、許朝欽明知李勇祥鄭弘隆對其等公務員之酒店飲宴招待、性招待,均係與渠 等上開驗收職務有關,共同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期約 、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8年4月15日11時 53 分前 之某時,由李勇祥許朝欽敲定於 108 年 4 月 17 日中午 ,即上開工程驗收之日期,至臺中市○○區○○○○路 0 段 000



○ 0 號「千味海鮮台菜餐廳」用餐(當日臨時更改行程,改 至臺中市豐原區某餐廳),同日下午再招待楊燕山、許朝欽 2人,一同至位於臺中市○○區○○路 0 段 0號「金悅富理容 K TV 」之有女子陪侍之場所消費;李勇祥則於同年 4 月 15 日 11 時53 分通知陳重宏,請陳重宏與「金悅富理容 KTV 」預定包廂使用;李勇祥另於上開工程標案公告前,曾事先 將該工程預算書、工程圖說提供予鄭弘隆,本次招待又係與 上開工程有關,乃談妥由鄭弘隆攜帶現金支付上開招待款項 。俟後,於同年 4 月 17 日,楊燕山、許朝欽進行該項工 程驗收程序,許朝欽在該工程之工程驗收紀錄、隱蔽部分抽 驗紀錄表之主驗人員、抽查人員欄位上簽名表示同意驗收合 格後,楊燕山、許朝欽2人仍接受李勇祥、陳重宏及鄭弘隆 共同招待至上址「金悅富理容 KTV 」消費,鄭弘隆亦邀約 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小賴」男子作陪,最後,由鄭弘隆支 付「金悅富理容 KTV 」消費款及指定酒店女子出場鐘點費 ,合計共 5 萬 3,000 元,藉此方式,楊燕山、許朝欽各收 受不正利益至少約8833 元(53000 元/6人≒ 8833)。嗣該 項工程經許朝欽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驗收意見」、「 主驗人員」欄中,簽署「同意驗收」及簽名「許朝欽」,於 108 年 5 月 27 日,許朝欽再於工程請款單、支出憑證黏 存單欄位用印,楊燕山於同年月27日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 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表彰其同意核撥尾款。 ㈢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 107 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 境建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計畫」,其中「梨山衛生所後方 排水整治工程」(下稱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監造廠 商為豐得公司,承作廠商為福慧營造有限公司;另辦理「平 等里苗溪道路下方坑溝整治工程」(下稱系爭平等里苗溪工 程),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承作廠商為煜昌公司,上開工 程承辦人為許朝欽。於 108 年 3 月 6 日,福慧營造有限 公司提送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竣工報告書,經豐得公 司簽請該臺中分局派員驗收,林勇州擔任該中分局治理課課 長,因對於上開2 工程,均有督導、審核、履約管理、驗收 等職務而簽請意見送核定,表示擬指派許朝欽擔任系爭梨山 衛生所後方工程之驗收官,許朝欽遂於108 年 3 月 25 日 受指派擔任是項工程之驗收官,對於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 程之施作,有驗收是否符合契約內容等職務,及屬於系爭平 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承辦人,亦有審查工程預算、監造計畫 書、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陳重宏、李勇祥為使系爭梨山 衛生所後方工程能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與系爭平等里 苗溪整治工程能順利履約,邱仕鈞因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



程即將開工、履約過程中,有許朝欽予以協助之需求,陳重 宏、李勇祥鄭弘隆3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李勇祥於108年 3 月 25 日至 4 月 25 日間之某日,與許朝欽聯絡,以108年 5 月 2 日驗收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係當日來回為由, 邀請許朝欽於同日晚間至臺中市某酒店設宴,要招待林勇州 、許朝欽李勇祥於 108年 4 月 29 日 19 時 13 分,向 林勇州稱 108 年 5 月 2日係「表定」有住宿在梨山地區, 實際上係依許朝欽意思等語。其後,於 108 年 5 月 2 日 ,因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召開施工說明會,李勇祥、邱 仕鈞2人前往臺中市和平區,陳重宏與林勇州、許朝欽因山 區道路中斷,方無法前往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工區, 以辦理驗收(嗣改期於 108 年 5 月 9 日驗收),陳重宏 於 108 年 5 月 2 日 15 時 10 分許,表示仍按原安排計 畫,邀請林勇州、許朝欽2人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之有 女子陪待場所飲宴,邱仕鈞協同於同日 18 時 40 分許瑞麟 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林勇州、許朝欽2人明知陳重宏 、李勇祥邱仕鈞3人邀約上開飲宴或女子陪侍招待,與其 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 利益之犯意聯絡,接受渠等之上開飲宴招待,作為前揭職務 行為之對價,當日共消費金額共計 59,200 元,由邱仕鈞持 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 5 萬 2000元,及由陳重宏持台 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 7200 元,林勇州、許朝欽2人各收受 不正利益約 9866 元(59200 元/6人≒ 9866)。嗣梨山衛生 所後方工程於 108 年 5 月 9 日,經主驗人員許朝欽簽章 驗收合格,林勇州、許朝欽2人分別在是項工程結算驗收證 明書之承辦單位主管、主驗人員欄上簽名,邱仕鈞上開支出 5萬 2000 元,由煜昌公司會計人員記入 108 年 6 月 6 日煜昌公司工地支出什支(鈞)傳票上。
㈣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 108 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 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工程,其中「豐原南坑巷旁野溪 整治工程」案,設計監造單位為聯達公司,承造廠商為川石 公司,設計金額為 15 萬元,監造金額為 11 萬 7,000 元 ,變更設計後契約金額 277 萬 2,000 元。川石公司於 108 年 5 月 3 日提出竣工報告書,經聯達公司簽請水保局臺中 分局派員驗收,楊燕山擔任該臺中分局秘書,對於該工程有 督導審核、工程經費管制報核、督導工程驗收等職務,許朝 欽於108 年 5 月 14 日受指派為是項工程之驗收官,有驗 收該工程施作是否符合契約內容等職務,桂代強鄭弘隆為 使聯達公司、川石公司所承作上開工程,能驗收通過並完工



撥款,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 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桂代強邀約楊燕山、許朝欽於 108 年 5 月 21 日即該工程之驗收程序完結後,一同至「得意 人生理容 KTV 」之有女子陪待場所飲宴,楊燕山、許朝欽 均明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等負責聯達公司、川石公司承攬是 項工程之驗收、撥款等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上開職務 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許朝欽於 108 年 5 月 21 日,在該項工程驗收紀錄之主驗人員欄、隱蔽部分 抽驗紀錄表之抽查人員欄,均簽名表示同意驗收合格,其後 ,許朝欽楊燕山一同前往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接受 桂代強鄭弘隆招待飲宴招待,楊燕山、桂代強各邀約許瑞 麟、陳重宏作陪,合計共消費金額共38,700元,由桂代強持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於108 年 5 月 22 日至 23 日間之某時,劉佳怡將2萬元償還予桂代強桂代強指示其 配偶陳宜蓁將上開支出記入108年聯達公司交際費明細表) ,楊燕山、許朝欽因而各收受不正利益6,450 元(38700 元 /6人= 6450);嗣後,許朝欽於108 年 5 月 27 日,於工 程請款單之主驗人員欄簽章驗收合格,及在驗收人員欄用印 後,再送交楊燕山於108 年 6 月 17 日以「水土保持局臺 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印章用印,以表彰其同意核撥 上開工程尾款。
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3人因「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而招 待林勇州、許朝欽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有女陪侍場所飲 宴(即犯罪事實二之㈢)後,於108 年 5 月 23 日 13 時 4 8分許,許朝欽以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重宏聯繫 ,表示其將於 108 年 5 月 30 日、 31 日經臺中市和平區 梨山至宜蘭縣,林勇州自行至宜蘭縣會合,請陳重宏等人預 留時間;豐得公司於 108 年 5 月 24 日提交煜昌公司之「 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停工報告表,以 0518 豪雨造成中橫 臨時便道多處沖毀為由,申請煜昌公司自 108 年 5 月 18 日起停工;李勇祥於 108 年 5 月 24 日以通訊軟體 LINE 聯繫告知邱仕鈞關於許朝欽將正式發文予煜昌公司,邱仕鈞 則回稱渠將於 108年5月30日、31日,在許朝欽前往梨山時 ,當面向許朝欽致謝。俟後,許朝欽於 108 年 5 月 27日 ,就煜昌公司所提停工報告表一事,簽請同意辦理,續經送 治理課長林勇州簽擬准許,再陳交楊燕山簽核准許。復於10 8年5月30日,該臺中分局就「環山 5 號護岸加強二期工程 」事項,辦理驗收程序(承辦人許瑞麟,設計監造廠商為德 眾公司),許朝欽即係當日之驗收官,由德眾公司之賴俊誠 搭載許朝欽許瑞麟邱仕鈞,共同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



同日,豐得公司另承攬設計監造工程之「松茂地滑整體治理 第二期縱向排水工程」辦理基本設計說明會(承辦人為許瑞 麟),陳重宏、李勇祥亦前往梨山地區。梨山行程結束後, 李勇祥、陳重宏、許朝欽許瑞麟賴俊誠邱仕鈞等人一 同前往宜蘭縣與林勇州會合。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3人 均知悉林勇州係該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對於上開「平等里 苗溪整治工程」工程,有督導、審核、履約管理、驗收等職 務,許朝欽係「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承辦人,有審核工 期展延、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 因是項工程後續之履約,仍需要林勇州、許朝欽之協助(許 瑞麟係於109年6月23日經簡以達簽擬指派為該工程之驗收官 ,並經楊燕山始於109年6月29日簽核准許,於本案招待時, 尚難認與當時其等職務有關),李勇祥梨山往宜蘭縣途中 ,委請邱仕鈞支付108年5月30日、31日行程之酒店消費,邱 仕鈞即應允支付,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共同基於對公務 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同 日19時15分,在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 先以無菜單料理招待林勇州、許朝欽賴俊誠桂代強、許 瑞麟、郭炳(水保局臺北分局課長,其配偶經營卡諾民宿 )陪同,此次餐費由陳重宏支付;餐敘後,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3人再一起招待林勇州、許朝欽至宜蘭市○○路00號2 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之有女子陪侍之場所飲酒,由許瑞 麟、賴俊誠桂代強陪同,但其等不滿該酒店小姐服務,再 轉往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之無店招之私人招待所, 電呼傳播女子至該招待所為其等陪侍服務。林勇州、許朝欽 明知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邀約上開酒店飲宴、女子陪侍 之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 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前往鑽石皇后視聽伴唱、無 店招之私人招待所之有女子陪侍場所,接受飲宴、女子陪侍 之招待消費,上開消費金額合計共35,000 元,由邱仕鈞以 現金支付完畢,林勇州、許朝欽因此各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 4,375 元(35,000 元/8人= 4375)。當晚林勇州、許朝欽 等人入住宜蘭縣○○鄉○○路 00 號「卡諾民宿」,由桂代強( 係 108年6月3日至5日該臺中分局「108年-110度」轄區內之 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之參標 廠商)與其他業者,共同分擔許朝欽等人之不詳住宿費用( 許朝欽許瑞麟於 108 年 5 月 30 日詐領差旅費部分,詳 後述)。嗣後,邱仕鈞將上開支出35,000元,委請煜昌公司 會計記入108年5月30日煜昌公司工地什支(鈞)支出傳票上 。




㈥緣該臺中分局辦理「慶華段 218 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標案 ,設計監造廠商為水昱方公司,承造廠商於 108 年 4月 3 日由川石公司得標,得標金額為 174 萬 7000 元。上開工 程標案承辦人即該臺中分局治理課工程員陳鍵鑫,於108 年 7 月間,發現是項工程有未按圖施作之情,遂於108 年8 月 26 日,鄭弘隆以川石公司108年8月26日川營字第000000 0-0號函文,以「現場施作與契約圖說不符,欲申請協調先 辦理停工」為由,向該臺中分局申請停工,並與陳鍵鑫在該 臺中分局討論,鄭弘隆認為陳鍵鑫不允許變更設計契約,且 要求川石公司重施作並計算逾期違約金,或係以未按圖說 施作部分以不計價處置,同時按減價收受金額3倍處以罰款 、保留追究水昱方公司責任等情,鄭弘隆於108年8月28 日1 6時53分,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上情告知謝 俊賢,渠等認為陳鍵鑫前揭處置過嚴,又聽聞陳鍵鑫就上開 爭議將召開協調會,於108年9月4日晚間,即「108年9月 5 日慶華段 218 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現場施作與圖說不符案 協調會議」(下稱第一次協調會)前一晚,謝俊賢與詹勳全 、羅鈞龍林永欣李國慶、林彥伯等人一同至臺中市「海 產地」餐廳餐敘,其間,謝俊賢因知悉楊燕山對於該臺中分 局工程,有督導、審核等職務,亦係陳鍵鑫之上級長官,謝 俊賢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 利益之犯意,於同年月4日21時31分,招待楊燕山至「金麗 都理容 KTV 」有女子陪侍場所消費,由詹勳全、羅鈞龍林永欣李國慶、林彥伯等人陪同;楊燕山明知謝俊賢在「 金麗都理容 KTV 」之有女子陪侍招待,與其上開職務有關 ,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 謝俊賢邀約並前往上址「金麗都理容 KTV 」店接受女子陪 侍招待,斯時,謝俊賢向楊燕山請求協助溝通慶華段 218 地號旁野溪整治之爭議,楊燕山乃對謝俊賢表示渠辦理變更 設計即可,不需處以減價收受金額3倍之罰款,但是陳鍵鑫 不易溝通等語,其後,謝俊賢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 付上開消費款23,100元,楊燕山因此收受不正利益 3300元 (23100 元/7人= 3300)。同年月5日,在第一次協調會召 開前,謝俊賢、鄭弘隆共同至水保局臺中分局楊燕山辦公室 ,向楊燕山陳稱渠可接受底線係未按圖施作部分不予計價, 但不處以減價收受金額3倍之罰款等語,楊燕山則向渠等應 允,倘若陳鍵鑫簽請對上開工程處以減價收受金額3 倍之罰 款,其將於簽呈上表達反對。於第一次協調會後,楊燕山請 該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簡以達(陳鍵鑫之直屬主管)至其辦 公室,告以簡以達「這件事情要好好處理,不要把這個事情



搞的烏煙瘴氣」、「就是變更的事情而已,為何要弄到開協 調會」等語,俟後,該臺中分局於108年9月9日,召開第二 次慶華段218 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協調會(下稱第二次協調 會),會議結論:扣除水昱方公司該工程之設計監造費,原 設計圖說錯誤部分給予變更,現場原設計圖說施作部分以不 計價處置,水昱方公司、川石公司於108年9月20日,依據上 開會議結論,與該臺中分局簽訂契約議定書。
㈦緣該臺中分局執行「 108-109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加強水 庫集水區保治理計畫-梨山排水廊道下游野溪整治工程」案 (下稱梨山排水廊道工程)、「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設 計監造廠商均為豐得公司,其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 承造廠商為煜昌公司。煜昌公司以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將於10 8年11月22日施作臺中市和平區平等里部落道路改善工程, 致工程唯一道路無法通行,擬辦理工期展延;該臺中分局於 108年10月24日14時許,至「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工地現 場辦理會勘,另於同年月24日15 時許,就「梨山排水廊道 工程」,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說明預定 施作工項及範圍,並辦理現勘,許朝欽為「平等里苗溪整治 工程」承辦人,許瑞麟為「梨山排水廊道工程」承辦人,楊 燕山以督導上開業務,其等均申請於108年10月 24、25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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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