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846號
TCDM,109,易,2846,20220818,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育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
黃俊諺律師(民國110年12月8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謝雅雯


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陳姿延




被 告 李維寧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34249、34251號、109年度偵字第456、23138、23151、2315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瑞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雅雯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3、5「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姿延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
林瑞育李維寧被訴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共同背信部分,無罪。謝雅雯被訴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背信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林瑞育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 嘉騏約定,每人出資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合計1050萬 元),合夥投資座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為2萬分之1880、2萬分之1880)及其上同段335建號( 權利範圍全部,7樓)、584建號(權利範圍全部,8樓),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號(永豐大樓)7樓1號、8樓1 號之不動產(下稱7樓房產及8樓房產),嗣資金彙集後,推 由林瑞育出面洽談購置房產事宜,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與永 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以新臺幣(下同)
  3150萬元購入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買賣契約,並商定先將7 樓房產登記在林瑞育名下,8樓房產則登記在洪天寶名下, 於同年6月18日,分別以7樓房產及8樓房產向三義鄉農會設 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300萬元、2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就7樓房產部分,並由張聰明費嘉騏涂歲明謝杏芬配 偶)擔任連帶保證人,於同年月19日核貸1500萬元。嗣因7 樓房產及8樓房產未能在短期內出售獲利了結,林瑞育與張 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等人即另 行於同年8月1日成立晨澤有限公司(下稱晨澤公司),並以 前開全體合夥人為晨澤公司股東,以經營出租、管理7樓房 產及8樓房產,由林瑞育擔任晨澤公司之董事(迄108年7月  26日改選止),林瑞育之同居女友謝雅雯則擔任晨澤公司之 會計,渠二人均屬為晨澤公司處理事務之人,且林瑞受另全 體合夥人之委託管理前揭合夥財產。林瑞育謝雅雯均明知 7樓房產及8樓房產為林瑞育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 天寶張耿榮費嘉騏合夥出資購買,為合夥財產,屬合夥 人全體所公同共有,竟仍為下列行為:
(一)林瑞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明知7樓 房產為合夥財產,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或合夥人決議,不得 任意以7樓房產增貸、動用核撥貸款,竟擅自於103年7月17 日,以7樓房產向三義鄉農會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25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接續於同年7月18日、8月1日,向三義 鄉農會申請核撥貸款400萬元、450萬元匯入其在三義鄉農會 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瑞育農會帳戶) ,林瑞育並將其中400萬元款項,以個人名義借貸予不知情 之股東謝杏芬,供謝杏芬投資渠等所合夥之苗栗縣三義鄉聖 王段土地之用(即下述二、部分);另將其中之132萬3987 元,轉入其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所申設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瑞育渣打帳戶),以清償其 在該銀行之借款債務,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從中獲得以7 樓房產抵押借款之850萬元,並使7樓房產有被實行抵押權之 風險,致生損害於合夥財產及晨澤公司。
(二)嗣林瑞育張聰明因故起爭執,且相互有訟爭之行為,竟與 謝雅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



明知7樓房產為合夥財產,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或合夥人決 議,不得任意以7樓房產為他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竟仍 於108年5月28日,將屬於合夥財產之7樓房產,設定擔保債 權總金額16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謝雅雯,使7樓房產有 被實行抵押權之風險,致生損害於合夥財產及晨澤公司。二、林瑞育張聰明謝杏芬洪素珠等人於103年8月13日,簽 訂合夥契約書,約定共同出資合計5300萬元,合夥購買座落 於苗栗縣○○鄉○○段地號7、8、9、9-1、9-2、9-3、9-4、10 、16、17、22、29-1、31、32、32-1、51、52、53、58、79 、84、87號等土地(下合稱三義王段土地),推由林瑞育 出面洽談購置土地事宜,並商定先將附表二所示之有占用或 爭議待處理之土地登記在林瑞育名下,其餘土地則暫時由張 聰明、謝杏芬洪素珠王大益以各1/4之持分登記共有, 林瑞受全體合夥人之委託管理登記於其名下之前揭合夥財產 ,明知附表二所示土地為其與張聰明謝杏芬洪素珠等人 合夥出資購買,為合夥財產,屬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竟 仍為下列行為:
(一)林瑞育謝雅雯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明 知並無將附表二所示合夥三義土地部分土地設定農育權及地 上權登記予謝雅雯之真意,仍於108年5月28日,向地政事務 所申請將附表二所示土地設定虛偽不實之農育權及地上權登 記予謝雅雯,使不知情公務員於同年6月6日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管之文書而完成登記,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管 理之正確性。
(二)林瑞育謝雅雯之友人陳姿延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明知並無將合夥三義土地其中聖王段7-1、7-13 、7-17地號土地(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土地,另原農育權登 記業因拋棄而塗銷)出賣予陳姿延之真意,僅為另案訴訟之 需求,仍於108年8月5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前開土地以虛 偽不實之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姿延,使不 知情公務員於同年8月20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而完 成登記,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三)林瑞育謝雅雯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因 陳姿延陳姿延就此部分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未據 起訴)不欲再擔任聖王段7-1、7-13、7-17地號土地之登記 名義人,林瑞育謝雅雯均明知並無將前開聖王段7-1、7-1 3、7-17地號土地自陳姿延處購回之真意,仍於109年4月8日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前開土地以虛偽不實之買賣為原因,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謝雅雯,使不知情公務員於同年4月16 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而完成登記,足生損害於地政



機關對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四)林瑞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明知合夥 三義土地為合夥財產,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或合夥人決議, 不得任意以合夥財產為他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竟擅自於 109年4月16日,將前開登記在謝雅雯(涉犯背信等部分,詳 下述乙、無罪部分)名下之土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擔 保債權總金額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曾碧紅,並 於同年5月1日完成登記,而使前開土地有被實行抵押權之風 險,致生損害於合夥財產。
三、案經費嘉騏謝杏芬洪天寶委由鄭藝懷律師告訴;謝承毅 (事後取得張聰明持有晨澤公司股份之股東)委由其法定代 理人柯琼華謝志忠告訴;張聰明謝杏芬訴由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晨澤公司108年7月26日股東會議紀錄有證據能力:  被告林瑞育之辯護人雖曾爭執晨澤公司108年7月26日股東會 議紀錄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9頁)然辯護人爭執此部 分證據能力之理由僅稱:該會議紀錄係事後繕打,由股東洪 天寶對股東王大益稱「你開會有在場就要簽名」、要求股東 王大益無論是否同意會議結論都要簽名之情況下而簽名,故 該會議紀錄應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至31頁), 惟前開股東會議紀錄為晨澤公司開立股東會之紀錄,非國家 機關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所取得,自無從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 證據禁止法則之相關規定,逕予判斷應否排除。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與證明犯罪有直接關聯性,且非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 造、變造所取得或因違背任意性而有高度虛偽可能等證據排 除之情事,是應認上開股東會紀錄等之非供述證據有證據能 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林瑞育謝雅雯陳姿延(下均逕稱 其名)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林瑞育謝雅雯陳姿延林瑞育謝雅雯之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 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 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訊據林瑞育固坦承其有辦理如犯罪事實一、(一)至(二)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等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略 以:7樓房產是我個人出資所購買,本來就可以任意處分或 設定不動產擔保物權。告訴人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 天寶張耿榮費嘉騏(下均逕稱其名)等人各出資150萬 元,是晨澤公司的部分,僅用作為7樓房產及8樓房產整修、 套房出租管理的投資,並非是合夥投資買7樓房產及8樓房產 云云;林瑞育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7樓房產並非借名 登記,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7 樓房產既為林瑞育所有,其本案設定不動產擔保物權之行為 ,即無背信可言。訊據謝雅雯固坦承其有配合辦理如犯罪事 實一、(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事實,然矢口否認 有何背信犯行,辯稱略以:那是林瑞育要登記給我,我不知 道7樓房產實際上是誰的云云。謝雅雯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 略以:謝雅雯對於7樓房產所有權歸屬,主觀上確實是認為 是林瑞育個人所有,並無背信之犯意等語。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1、查林瑞育於103年7月17日,以7樓房產向三義鄉農會設定擔 保債權總金額3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接續於103年7 月18日、8月1日,向三義鄉農會申請核撥貸款400萬元、450 萬元匯入林瑞育農會帳戶,林瑞育並將其中400萬元款項, 以個人名義借貸予謝杏芬,供謝杏芬投資渠等所合夥之苗栗 縣三義鄉聖王段土地之用;另將其中之132萬3987元,轉入 林瑞育渣打帳戶,以清償其在該銀行之借款債務;又於108 年5月28日,以7樓房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600萬元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謝雅雯等節,有三義鄉農會108年9月27日三鄉農 信字第1081000430號函檢送林瑞育、晨澤公司103年間申辦 貸款明細、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8年9月27日豐地一字第 1080009152號函檢送108年8月03日豐普登字第049870號設定 登記申請書影本(林瑞育將7樓房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60 0萬元予謝雅雯)(見8098號他卷第61至65、69至77頁)、7 樓房產及8樓房產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見186號他卷第29至 63頁)、三義鄉農會108年11月25日三義農信字第108100051 3號函檢送林瑞育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支號2、3) 撥款帳戶交易明細及擔保品明細、三義鄉農會109年1月14日 三義農信字第1091000021號函檢送林瑞育存款帳戶(00000- 00-000000-0)指定交易傳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9年3月25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07888號函檢送林瑞育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3年8月間之往來明細、三義



農會109年3月20日三義農信字第1091000114號函檢送謝杏芬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往 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三義鄉農會109年3月20日三 義農信字第1091000113號函檢送林瑞育以存款開立票據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4日渣打商銀字 第1090013080號函及附件(林瑞育渣打銀行申貸155萬元 )(見186號他卷第269至275、279至309、319至335、341至 345頁)等在卷可佐,且為林瑞育謝雅雯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二第116、144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2、林瑞育謝雅雯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本案判斷之重點乃在 7樓房產及8樓房產究竟是否為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 天寶張耿榮費嘉騏等人與林瑞育共同出資購買之合夥財 產,茲敘述如下:
⑴就費嘉騏謝杏芬張聰明王大益張耿榮等人出資150萬 元之日期與7樓房產及8樓房產購買之時點對照,佐以7樓房 產及8樓房產之登記名義人分別為林瑞育洪天寶,而7樓房 產之貸款並由張聰明費嘉騏涂歲明謝杏芬配偶)擔任 連帶保證人,8樓房產之貸款則由張耿榮王大益擔任連帶 保證人,可認7樓房產及8樓房產確為張聰明王大益、謝杏 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林瑞育合夥出資購買,為合 夥財產:
 ①李維寧於101年5月9日自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取款後,以其當時配偶張耿榮名義匯款150萬元至林瑞 育中國信託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34249 號偵卷第41至51頁);洪天寶謝杏芬費嘉騏分別於101 年5月15日、16日、18日匯款150萬元(費嘉騏分2筆42萬、  108萬)至林瑞育前開中國信託豐原分行帳戶(見186號他卷 第23至27頁);張聰明於101年4月24日開立50萬元本票予永 豐資財管理公司,同年5月3日匯款250萬元至林瑞育中國信 託帳戶,合計300萬元,其中150萬元為張聰明之出資,另  150萬元為林瑞育張聰明借款100萬元、50萬元斡旋金(見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嗣前開資金彙集後 ,林瑞育始於101年5月31日與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以 3150萬元購入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買賣契約。而於101年6月 18日,分別以7樓房產及8樓房產向三義鄉農會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2300萬元、2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同年6 月19日核貸1500萬元、2000萬元,7樓房產並由張聰明、費 嘉騏、涂歲明謝杏芬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且三義鄉農 會授信申請書就「借款用途」欄已明確記載為「購屋」及修 繕房屋(見186號他卷第219頁),顯見張聰明王大益、謝



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當初各出資150萬元交予林 瑞育,確係用以作為購置7樓房產及8樓房產所用。 ②依下列證人之證述內容:
 ⓵張聰明於本院111年3月3日審理程序時證述略以:當初是林瑞育當仲介,他看到本案7樓房產及8樓房產找我投資,我叫林瑞育再去找股東,總共找7個人,有我、謝杏芬王大益張耿榮洪天寶費嘉騏林瑞育,我們每人各出150萬元,共集資1050萬元,林瑞育的部分是我先借他的,他還欠我50萬元。林瑞育一開始邀請我們投資,有提出186號他卷第21頁之永豐大樓都市更新計畫書。7樓房產及8樓房產的契約買價是3150萬元分3期,不夠的部分以7樓房產及8樓房產去向三義農會貸款,7樓及8樓分別貸款1500萬元、2000萬元,貸款出來的錢扣掉買賣尾款,以1千多萬元成立晨澤公司,貸款本息就用7樓房產及8樓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支付,通常都是打平,有時還賠錢,還曾經增資2次,1次30萬元,1次7萬元。因為當時公司還沒成立,永豐資財在5月就把房子賣給我們了,7個股東開會說好7樓借名登記林瑞育、8樓登記洪天寶,後來101年8月公司成立,但結果房子沒有過戶回公司。7樓房產不是林瑞育的。當初我、費嘉騏涂歲明謝杏芬的先生)當7樓林瑞育借款的保證人;張耿榮王大益做8樓洪天寶借款的保證人,因為三義農會要求我們股東都要當連帶保證人,如果當時不是與林瑞育合夥,我不會去擔任連帶保證人。晨澤公司沒有其他投資案,本案購買的房子可以出租賺錢還貸款,如果房子漲價賺錢就賣掉,股東分錢。晨澤公司的辦公室在7樓房產裡面、不用付租金。7樓房產及8樓房產出租會有綜合所得稅,稅金都是晨澤公司付的,不是林瑞育洪天寶付的。在LINE「晨澤有限公司」群組對話中,有提過如果將7樓房產及8樓房產過戶到晨澤公司名下,林瑞育說相關費用要1百多萬元後來大家說暫時還是借名。104年3月6日,將7樓房產及8樓房產設定抵押權200萬元給我、王大益謝杏芬張耿榮費嘉騏等人,是因為本案登記在林瑞育洪天寶名下,所以設定200萬元給我們擔保,不然我們沒保障,並不是林瑞育向我借款才設定抵押權的。目前8樓還在還款,7樓因為沒有還款要被拍賣了。103年7月17日,林瑞育以7樓房產設定325萬元抵押權,又向農會借400萬元、450萬元,我不知道,沒有經過股東開會討論;108年5月28日以7樓房產設定16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給謝雅雯,我不知道,當時股東沒有同意此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2至91頁)。 ⓶洪天寶於本院111年3月3日審理程序時證述略以:在101年間 ,林瑞育說他沒有錢,已找好股東,希望我投資7樓房產及8 樓房產,我到現場看過認為合理就投資。101年5月15日我匯 款150萬元到林瑞育帳戶的原因,是投資要買房子和土地。 當時我只認識林瑞育,知道張聰明這個人、但沒有往來,另 外的股東費嘉騏王大益謝杏芬張耿榮我都不認識。房 子總價是3150萬元,當初說好每個人拿150萬元就有  1050萬元,不夠的缺額跟農會貸款,貸款多出來的錢用來整 理房子,計劃要花1000萬元來整理,房子整理好沒賣出去之 前就先用出租的錢償還銀行貸款。一開始是要買房子投資, 整理後賣掉賺錢,後來因為不好賣,沒有賣掉,成立晨澤公 司就是為了要管理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後7樓房產及8樓房 產整理好要出租又不夠錢了,除了一開始的150萬元,每個 人又拿30萬元,另外又拿了18萬元,共190幾萬元。總共買 了2層樓,林瑞育是負責人,開會決定1個樓層用他的名字買 、1個樓層用我的名字買,因為需要貸款,7樓在他名下貸款 1500萬元,8樓登記在我名下貸款2000萬元,因為我有當公 司負責人,債信比較好。一開始我跟林瑞育不熟,他為了取 信於我們,還開了一張本票給我們。沒有登記在全體股東的 名下,是因為當時認為這樣比較單純,要賣掉的時候不用每 個人去登記,大家都同意。當初找我,是因為股東認為我不 會把房子偷偷處分,我們也認為林瑞育不會這樣做,本來以 為很快就會賣掉,可是拖蠻久,開會時大家有意見覺得沒有 保障,有一直提出要得到保障,因為7樓在林瑞育身上、8樓 在我身上,另外5個人各設定200萬元給他們。8樓房產登記 在我名下只是借我的名字登記,這是我們7個人共同買的,7 樓也是一樣,是7個人共同買的,每個人有7分之1。會議紀 錄上記載大家有討論,把房子移轉登記大家共同持有但林瑞 育就說這樣不行、那樣不行,移轉會有增值稅、過戶費、什 麼稅一大堆,他一直推託,因為林瑞育說要花錢,沒有人願 意再拿錢出來。109年之後,林瑞育張聰明發生法律問題 ,林瑞育在LINE群組上發布很多我們認為會影響我們權益的 事情,我們要求開會,他一直不參加會議,我們找律師對他 寄出存證信函,採取法律行動,清查資產才發現他拿7樓去 借了很多錢。103年7月17日以7樓去跟三義農會借了  400萬元、450萬元,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325萬元,我不知



道,林瑞育當時都沒有提到,也沒有經股東開會同意。7樓 在108年5月28日設定了最高限額抵押1600萬元給謝雅雯,我 不知道,也沒有經股東開會同意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2至  121頁)。
 ⓷張耿榮於本院111年3月10日審理程序時證述略以:我們跟林 瑞育等7個人合夥買7樓、8樓,1人150萬元,當時只認識林 瑞育,他找我投資,說7樓房產及8樓房產買了以後把房子整 理好賣出去賺價差。林瑞育有帶我親自去看過7樓房產及8樓 房產。7樓房產及8樓房產分別登記在林瑞育洪天寶名下, 方便管理,出售時不用經過那麼多人。後來價錢不好沒有賣 出去,再討論成立晨澤公司管理7樓、8樓,原有的合夥人都 成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就開始出租,收租金償還貸款。剩 下的5個人都沒有名分,曾經想回歸到晨澤有限公司,但因 為林瑞育說過戶要很多錢,就提議用反擔保,一人設定200 萬元當保障,房子就不會被賣掉。我不知道7樓房子在103年 7月17日設定325萬元抵押權,貸款借了400萬元、450萬元。 7樓房子108年5月28日設定設定1600萬元抵押權給謝雅雯, 我也不清楚,當時股東沒有討論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234至248頁)。
 ⓸證人謝杏芬於本院111年3月10日審理程序時證述略以:當初 是林瑞育找我投資7樓房產及8樓房產,一起投資的還有王大 益、洪天寶張聰明張耿榮等人,我只認識林瑞育跟張耿 榮,其他人我都不認識。講好每個人拿錢出來投資買不動產 ,每個人都有7分之1的權利,後來因為要貸款、要管理,林 瑞育建議大家用1個人的名字去貸款是最方便的,才決定7樓 用林瑞育的名字登記、8 樓用洪天寶的名字登記,且之後要 處分或買賣也比較方便,其他人當連帶保證人。本來講好要 設立公司再登記給公司,也記得大家有提過7樓房產及8樓房 產先設定抵押權給其他人,來保障我們的權益,因為我們有 出錢,不動產是用我們的錢去買的。一開始買的時候只是想 轉手賣掉賺價差,大家分配利潤,如果短時間沒辦法賣掉, 因為本來裡面就是飯店套房,乾脆整修出租,出租要開發票 ,才決定再成立一家公司來管理。我的錢不是一開始就要成 立公司,是去買7樓跟8樓。本來有打算把房子過戶給晨澤公 司,後來沒有,是因為那時候開會,林瑞育說要繳契稅和很 多的稅費要好幾十萬元將近百萬,不划算,所以沒有過戶給 公司。我總共出了150萬元加30萬元是180萬元,用我們7樓 房產及8樓房產貸款剩下的,就是裝修費用跟去成立晨澤公 司的資本額。林瑞育以7樓房產設定200萬元抵押權給我,是 為了我們大家共同出資買不動產的保障。103年7月17日以7



樓房產向農會設定325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借了400萬元和 450萬元,當時我並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49至274頁 )。
 ⓹是依前開告訴人等證述,均稱7樓房產及8樓房產為林瑞育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等人合 夥出資購買,僅係因故借名登記在林瑞育洪天寶名下,且 7樓房產之貸款由張聰明費嘉騏涂歲明謝杏芬配偶) 擔任連帶保證人,8樓房產之貸款則由張耿榮王大益擔任 連帶保證人,亦即,7名合夥人分別擔任7樓房產及8樓房產 之登記名義人或借款連帶保證人。而衡以常情,擔任連帶保 證人需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倘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 時,債權人甚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其保 證責任甚重,由此可見7樓房產及8樓房產確為林瑞育與張聰 明、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等人所合夥 出資購買無誤。否則,倘如林瑞育所辯稱,7樓房產為其個 人出資購買、單獨所有,8樓房產亦為其個人所有,僅係借 名登記在洪天寶名下,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等人僅係出資供晨澤公司修繕7樓房產及8樓 房產及套房出租所用,則渠等又何可能願意就7樓房產及8樓 房產之擔保債權總金額2300萬元、2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任連帶保證人,顯見林瑞育此部分之辯解,並非事實, 難以採信。
 ⓺實則,晨澤公司嗣於101年7月26日訂定公司章程,同年8月1 日始設立登記完成(見本院卷六第355頁),在前開張聰明 等人各出資150萬元交予林瑞育之日期後甚久,林瑞育、洪 天寶更早已就7樓房產及8樓房產登記為名義所有權人,且由 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張耿榮費嘉騏等人各自擔任房 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後,核與張聰明等人前開證述係因合 夥投資購置7樓房產及8樓房產後,無法短期出售獲利始成立 晨澤公司等情相符。然林瑞育無視於本案合夥關係存在,竟 以嗣後成立之晨澤公司,虛詞辯稱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等人之出資僅係作為7樓房產及8 樓房產之套房裝修所用、非購買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投資款 云云,明顯悖於事實,洵無足採。
依晨澤公司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及林瑞育與告訴人等人於  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更曾多次討論關於出售7樓房產及8樓 房產或是否將7樓房產及8樓房產過戶至晨澤公司等事宜,顯 見7樓房產及8樓房產確為合夥財產:
 ①晨澤公司103年1月28日股東會議紀錄內容「提案人:林瑞育 :永豐大樓買賣開價!!涂歲明謝杏芬配偶):開價1億元



(9500萬元可直接售出)。附議人:洪天寶涂歲明、張耿 榮、費嘉騏林瑞育。決議:統一開價1億元交由仲介業出 售。」103年2月25日股東會議紀錄內容「永豐大樓出售事宜 。是否已開放仲介出售?目前大樓有產權問題,取得頂樓使 用權及地下室停車場較佳,已請多問仲介估價,希望下次有 所進展。」103年12月30日股東會議紀錄內容「提案人:套 房出售情形,補出售資料及出售價二層給各股東。其價格 可觀亦可出售一層。附議人:洪天寶謝杏芬張耿榮、費 嘉騏、張聰明林瑞育。決議:全數通過。」104年1月27日 股東會議紀錄內容「提案人:銷售永豐大樓召開臨時會議定 議,台資一成或斡旋金300萬元即可召開臨時股東會議,9成 5直接銷售,賣價9500萬元起,仲介費6%。決議:林瑞育洪天寶張聰明王大益涂歲明張耿榮費嘉騏。」晨 澤公司105年4月26日股東會議紀錄內容「售屋…誰牽線,售 價950萬元不殺價,仲介費6%,正負500萬。」、「委託一般 簽仲介,改7樓8樓,售價不變。6樓之1屬於林瑞育股東私人 所有」(見186號他字卷第77、81、101、103、129頁)。依 上開晨澤公司股東會會議紀錄,可見林瑞育與告訴人等多次 就本案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出售開價乙事進行開會討論,且 依前開會議紀錄之內容觀之,可認7樓房產及8樓房產確為晨 澤公司股東之合夥財產無訛,此由7樓房產及8樓房產是否出 售、出售定價等均係由晨澤公司以股東會方式進行討論足證 。此亦與證人洪天寶於本院111年3月3日審理程序時證述略 以:103年1月28日晨澤有限公司股東會議議程提案三,是在 討論有仲介在問7樓房產及8樓房產,我們希望把7、8樓一起 賣掉,大家討論出一個價格就願意賣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99頁)均相合。
 ②又依晨澤公司103年2月25日股東會議紀錄內容「提案人:林 瑞育:7樓、8樓過戶所需費用約80萬。」103年6月24日股東 會議紀錄內容「提案人:晨澤如何從空殼轉換成實體?附議 人:7樓、8樓過戶給公司。決議:全體通過」(見186號他 字卷第83、93頁)。而均明確提及欲將7樓房產及8樓房產過 戶登記(而非出賣)予晨澤公司。
 ③再依謝雅雯及告訴人等均提出之晨澤公司104年5月25日會議 紀錄內容「因5月報稅季,需支付給林瑞育洪天寶股東租 賃的綜所稅,租金18000*12月*20%稅率=43200元,洪天寶43 200元、林瑞育43200元」(見34249號偵卷第133頁,同186 號他字卷第113至115頁)。亦明確提及登記於林瑞育、洪天 寶名下之7樓房產及8樓房產,支付租賃之綜所稅實際上係由 晨澤公司支出。此亦與證人洪天寶於本院111年3月3日審理



程序時證述略以:104年5月25日晨澤有限公司股東會議議程 第2點,是關於8樓登記在我的名下,7樓登記在林瑞育名下 ,每年稅捐處會發稅單,我、林瑞育要去繳房屋稅,繳完之 後向公司請款,由公款付給我、林瑞育稅款向公司請款, 是因為房子不是我跟林瑞育的,是大家的;議程第3點,是 因為房子給晨澤管理出租有收入,房子登記在我和林瑞育名 下,每年晨澤公司形式上會開立扣繳憑單給我,一年有20幾 萬元的房屋出租,實際上我沒拿到租金,我多了扣繳憑單的 收入,綜所稅個人稅率是20%,因為這樣我綜所稅增加的部 份由晨澤公司負擔,決議我繳的稅公司另外補貼給我,林瑞 育的部分也是比照辦理,他也有拿到這個錢,但是為什麼要 拿那麼多、他到底有沒有申報所得稅、稅率是不是20%,我 都不知道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三第102至104頁)。 ④是依上開晨澤公司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及林瑞育與告訴人等 人於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曾多次討論關於出售7樓房產及8 樓房產或是否將7樓房產及8樓房產過戶至晨澤公司,並決議 晨澤公司應支付予7樓房產及8樓房產出名登記人林瑞育、洪 天寶相關稅金等事宜,而林瑞育均有出席前開股東會並擔任 主席,甚且贊同前開決議內容,謝雅雯則均係前開股東會會 議之紀錄,在在足見7樓房產及8樓房產確為林瑞育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等人所合夥出 資購買,嗣以晨澤公司進行出租、管理,而林瑞育洪天寶 僅為合夥財產之借名登記之名義人甚明。
⑶7樓房產及8樓房產分別設定債權金額為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 予合夥股東費嘉騏謝杏芬張聰明王大益張耿榮等人 ,參照晨澤公司股東會議紀錄,益足證7樓房產及8樓房產確 為合夥財產:
  依晨澤公司103年11月25日股東會議紀錄內容「提案人:永 豐大樓,以股東共同持分或反設定?(附表)。決議103年  12月討論。」103年12月30日股東會議紀錄內容「費嘉騏提 議轉貸將房產過戶至公司名下之問題回覆」、「提案人:房 屋資產部分,其貸款維持現況,做反設定,設定金額為200 萬,以保障各位股東的權利。附議人:洪天寶謝杏芬、張 耿榮、費嘉騏張聰明林瑞育。決議:全數通過。」(見 186號他字卷第97、101頁),而本案7樓房產及8樓房產確係 在前開股東會議決議後,始於104年3月6日設定債權金額為  200萬元抵押權予未出名登記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合夥人張 聰明、王大益謝杏芬張耿榮費嘉騏等人,參照前開證 人證述之內容,堪認7樓房產及8樓房產於104年間係因為確 保未出名登記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合夥人張聰明王大益



謝杏芬張耿榮費嘉騏等人之權益,始為前開抵押權設定 之由來,否則,林瑞育洪天寶又何以有7樓房產及8樓房產 分別為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張耿榮費嘉騏等人設定 抵押權之必要。
 ⑷再者,李維寧曾交付433萬8237元予林瑞育林瑞育於本院審 理程序時亦證稱該等款項其中200萬元還7樓貸款,剩餘的還 8樓貸款,而依李維寧與被告林瑞育之對話紀錄,李維寧表 示:「我想要把貸款還清」、「還有多少金額呢」、「我可 以還款了,但是利息每月轉入我兒子的存摺裡。」等語(見 34249號偵卷第65至71頁),衡以本案7樓房產及8樓房產貸 款所得分別為1500萬元、2000萬元,合計約3500萬元,合夥 人共有7人,每人就7樓房產及8樓房產各自應負擔之房貸本 金不計利息約500萬元,是自101年5月31日購入7樓房產及8 樓房產後,至李維寧106年5月16日匯款433萬7337元予林瑞 育,該等款項顯係其當時配偶張耿榮該股就7樓房產及8樓房 產貸款本息之提前清償,此亦為林瑞育嗣以7樓房產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200萬元予李維寧之由來,而非房屋修繕之支 出,顯見林瑞育始終知悉7樓房產仍為合夥財產無訛。 ⑸甚者,林瑞育於109年7月9日偵訊時供稱:「(你跟李維寧有 債權或債務關係?)有,她總共匯了610萬給我,李維寧跟 我投資房地產,我才會設抵押權但還不足額,當時股東也都 鬧翻了,所以這部分沒有經過股東同意。」等語(見609號 他卷第229頁),而自承設定抵押權予李維寧並未經股東同 意,顯見林瑞育亦明知7樓房產為合夥財產,否則其以7樓房 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何須其他人同意?又林瑞育於本院  110年2月9日準備程序時先稱:7樓房產是用我的錢買的,我 認知7樓是我個人獨資購買的不動產;8樓登記洪天寶的名字 ,洪天寶是人頭,8樓是合夥人共有的財產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20頁)。然林瑞育嗣又改口稱:7樓房產及8樓房產都是 我個人的云云(見本院卷三第213、231頁),就7樓房產及8 樓房產之所有權何屬,歷次所為陳述有明顯歧異,顯見林瑞 育前開主張之不實。
 ⑹王大益、證人謝美櫻之證述,均不足以作為認定7樓房產及8 樓房產為林瑞育個人出資單獨所有之憑據:
 ①證人王大益於本院110年3月10日審理程序時固證稱:我認識 被告林瑞育20幾年快30年。101年間,林瑞育找我投資晨澤 公司,先出150萬元,後續有追加30萬元,是要做7樓房產及 8樓房產套房出租。當初晨澤公司開會討論將晨澤公司實體 化,是指要把7樓、8樓買下來云云(見本院卷三第275至277 頁),然經再詢就7樓房產及8樓房產是要向誰買下來,其竟



答稱「那時候都是林瑞育負責」、「 我不清楚是不是用我 的錢去跟永豐餘買,我知道的時候,林瑞育已經跟永豐餘接 洽好了。」「我不曉得7樓房產及8樓房產是我跟其他6位合 夥人一起買的,還是林瑞育個人出資的房子,他跟永豐餘接 洽好了」云云(見本院卷三第279、282至283頁),而無法 明確回答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所有權究竟誰屬,顯見王大益 因為其與林瑞育認識多年之情誼,所為證述顯有偏頗林瑞育 之虞,且與前開張聰明謝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 等人之證述迥異,亦與卷內事證不符,無足採之,亦難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
②證人謝美櫻於本院111年4月27日所為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 四第29至43頁),僅足以認定當初係由林瑞育一人出面與其 接洽購買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事宜,且係以林瑞育洪天寶 分別擔任契約之買受人與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登記名義人, 然就本案林瑞育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張耿 榮、費嘉騏等人間是否有合夥關係存在及林瑞育如何取得本 案7樓房產及8樓房產之買賣價金、是否與張聰明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張耿榮費嘉騏等人有關,證人謝美櫻均 未見聞,亦不知情。亦即,證人謝美櫻之證述僅得認定本案 係由林瑞育出面洽談買賣事宜,然不足以作為7樓房產及8樓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