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7號
PHDV,111,司促,847,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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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鐘苓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參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計算之
違約金。惟按契約當事人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之履行時,所應支付之違約金
,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外,概屬於賠償總額預定
性之違約金,以免對債務人造成負擔過重之不利,此觀民法
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及其修正理由自明,而遲延利息亦所以
填補債權人之損失者,故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二者性
質上不容同時並存。(大理院統字第一七八八號、最高法院
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一百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
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所約定之違約金,經查債務
人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其
係懲罰性之違約金,所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同一違約事實
,同時請求同一金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違約金之部分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
人亦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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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