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原交訴字,111年度,1號
PHDM,111,原交訴,1,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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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雲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宋雲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偉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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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