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1年度,3號
PHDM,111,交訴,3,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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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世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石世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公共危險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偉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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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