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48號原 告 劉光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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