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01號
CTDV,111,除,201,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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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劉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 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司 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 月內,本院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本院 網路公告全文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催字第7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3-NX-23190-2 股票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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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