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林亞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業已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 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1年3月21日依 規定聲請後,於111年3月22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 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 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629620 3 股票 1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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