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維哲
孫明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信託關係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
依本院110年12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94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新台幣(下同)4,883,083 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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