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陳超泓即陳楊美之繼承人
陳國英即陳楊美之繼承人
陳氷潔即陳楊美之繼承人
陳奕儒即陳楊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045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
國111年7月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次序7被告之第1順位抵押權新
臺幣(下同)8,500,000元應予剔除、次序17原告受分配執行費7
元,應改為13元、次序18原告受分配金額5,277,004元,應改11,
756,59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79,599元(即原告主張
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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