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48號
CTDV,111,補,648,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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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蔡甲庚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扣除聲請
人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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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