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47號
CTDV,111,補,647,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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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張桂妹

被 告 鄭子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
弄00號房屋騰空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2,100元(即上開房屋之民國111年度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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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