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00號
CTDV,111,補,600,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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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原告與被告葉秀峰林盈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2,097
元(計算式:2,122,261元+309,836元=2,432,09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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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