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楊祝英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凌儷瑤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為
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58,14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74/10000 土地面積2,423㎡×公告土地現值207,966元/㎡×74/10000=3,728,872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3) 全部 70/00000 00/10000 建物課稅現值2,702,0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223/10000 土地面積3,639㎡×公告土地現值54,108元/㎡× 223/10000=4,390,848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1,057,0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155.97㎡×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4,289,175元 6 高雄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141,600元 7 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 1052/100000 土地面積1,542.08㎡×公告土地現值452,000元/㎡×1052/100000=7,332,652元 8 臺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6)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316,000元 合計 23,958,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