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90號
CTDV,111,補,590,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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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葉炳祥
葉宗寶
葉清祥
葉秋燕


被 告 葉年增
葉教賢
葉芬

葉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坐落高雄市○○區○里段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8分之1分別為原告4人所有,被告4人應將上
開土地權利範圍各8分之1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4人,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1,603+127+848)㎡×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1/8×4=5,80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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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