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79號
CTDV,111,補,579,2022080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李財福
訴訟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被 告 詹昭玉

康鄭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
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155元(計算式:面積7
50.99㎡×111年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876,15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