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70號
CTDV,111,補,57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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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0號
再審聲請人 何馴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蔡惠珍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再
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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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