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高典瑋
訴訟代理人 高逸昇
被 告 李林鳳嬌
許逸弘
蔡高靜蓉
江莊金純
謝老生
謝洪芳枝
李陳玉霜
陳俊宏
陳柏宏
莊佳蓉
林瑞祥
張芷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合併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原告
就上開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地號公告現
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48【
計算式:475地號土地面積1.35㎡×111年公告土地現值16,300元/㎡
×原告權利範圍全部+477地號土地面積17.97㎡×111年公告土地現
值18,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7/1000=80,848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