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606號
CTDV,111,審訴,606,202208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06號
反訴原告即 加都電著塗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毛志堅
反訴被告即 洋宏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秋男


上列當事人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1,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加都電著塗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