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16號聲 請 人 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貞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二、聲請人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人為何人?請具 狀陳報。三、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四、相對人王貞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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