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誼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具狀人蓋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
為影本)
二、相對人江誼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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