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41號
CTDV,111,司票,741,2022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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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陳柏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珍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具體說明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
為何日(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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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