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41號聲 請 人 陳柏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珍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具體說明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 為何日(具體載明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