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 請 人 鄭文花 代 理 人 宋國城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順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辦。二、相對人曾順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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