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22號
CTDV,111,司拍,122,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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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鄭文花
代 理 人 宋國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順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曾順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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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