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35號
CTDV,111,司催,235,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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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費玉棠陳瑞儀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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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