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聲 請 人 費玉棠即陳瑞儀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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