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朱玉娟
債 務 人 盧富雄即協和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