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2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林峯光
債 務 人 許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肆拾貳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伍拾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個人貸款契約書第五條所
載,以壹個月為一期;違約金之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之部分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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