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921號
CTDV,111,司促,9921,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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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21號

債 權 人 翠屏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宜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國宜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國
宜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國
宜工程行』,如國宜工程行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載明完整之請求聲明。(「請求金額」?是否請求利息?
如是,「利息起迄日」、「年利率」為何?)
三、債務人國宜工程行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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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