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626號
CTDV,111,司促,9626,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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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振佑即睿榤國際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
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
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
六八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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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