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607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 理 人 劉立祥
劉士楓
陳尚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宋秋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李宋秋玉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悉債務人李宋秋玉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小港區,非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李宋秋玉 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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