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68號
CTDV,111,司促,8468,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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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強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秀琴

債 務 人 顧美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零參佰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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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