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30號
CTDV,111,司促,7630,202208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

債 權 人 劉正修
債 務 人 溫柏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