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5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鳥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債 務 人 黃漢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
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
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遲延息以逾期
本金按全國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違約金以逾期利息按全國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加二成後計算…。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 日農授
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
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