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5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鳥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漢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戶明細表。
二、現時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何?
三、請一一具體明確記載請求之利息、延遲息、違約金各為何?
又請求延遲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按約定利息為借貸
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
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
,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四、請確認請求違約金是否依特約條款第二項前段即違約金以逾
期利息按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息加二成計算【計算式:(利
息=155,560元×3.20﹪)×3.20﹪】
五、請確認逾期六個月以內之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
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則貴會請求
之違約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 利息即155,560元×2.93
﹪) ×2.93﹪)。
四、債務人黃漢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