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 務 人 藍堉瑄
曾亭嘉
王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34,173元 111年3月3日起至 111年9月2日止 2.9469% 111年4月4日起至 111年9月2日止 左列利率之2.9469% 111年9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 4.329% 111年9月3日起至 111年10月3日止 左列利率之2.9469% 111年10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4.369% 2 665,006元 111年2月3日起至 111年8月2日止 2.9469% 111年3月4日起至 111年8月2日止 左列利率之2.9469% 111年8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 4.329% 111年8月3日起至 111年9月3日止 左列利率之2.9469% 111年9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4.32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