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485號
CTDV,111,司促,10485,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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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8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伍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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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