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信揚
邱冠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信揚於民國107年4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邱
冠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1,27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信揚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冠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
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1,272元 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111年5月30日起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 1.275%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111年8月11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